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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温工作中暑劳动者可依法认定工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11日15:57
  新华网济南8月11日电(记者袁军宝)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紧急通知,对全省高温作业进行全面监察,提出在高温工作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针对个别地方发生一线工人中暑的现象,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实施防暑降温的各项政策。

  山东省提出,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且防暑降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

  山东省人社厅表示,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山东省规定,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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