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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老大”陈建明犯10项罪名被判处死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11日18:20
  中新网重庆8月11日电 (银雪 魏杰)11日,重庆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建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0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余8名涉黑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半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陈建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建明为组织、领导者,以杨绪强、邓孝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石东、冯环贵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指控,陈建明对组织成员要求严格,他要求组织成员不准吸毒,对其绝对尊重,对其安排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尽力,未经允许不得以其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对违反上述规矩的成员,陈建明轻则打骂、重则开除。同时,陈建明还采取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和生活费用,为有驾驶技能的组织成员购买货车,为经营水果生意的组织成员提供非法保护,将开设赌场的部分利润分给组织成员,向已死亡的组织成员家属支付慰问金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

  此外,陈建明还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打击报复证人、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法院查明,1998年6月21日,陈建明带领手下,用猎枪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实施了杀害郝川的行为,时年26岁郝川当场死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建明组织、领导以杨绪强、邓孝云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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