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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夫妻不想因房伤感情 婚前房产分别赠子女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8月15日01:52

  为了避免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伤害夫妻感情,一对刚刚再婚的老年夫妻,来到重庆市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分别赠与自己的子女。前天,公证处为他们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

  今年62岁的李刚(化名)多年前丧偶,膝下有两个儿子,都已各自成家。去年底,经人撮合,他与51岁的王屏(化名)相识。

  王屏是在几年前与丈夫离婚的,现在一家公司当会计。她有一个女儿,也已结婚独立生活。

  李刚和王屏认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并于今年“五一”携手来到婚姻登记处“扯了证”。婚后,李刚和王屏很幸福,但两人都觉得有一个顾虑:那就是各自的婚前财产问题。

  原来,李刚在渝中区和南坪各有一套房产,王屏也在石桥铺有一套房产。这婚前房子怎么处理的问题,两人不但私底下讨论过很多回,还去咨询过律师。

  最后,两人决定:为了预防“因房伤情”,不如将各自婚前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各自只保留生前的居住权。近日,他们与子女一起,来到位于两路口的重庆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

  “财产本来就属于身外之物。如果因为财产问题而影响到我们的婚姻和感情,确实没得必要。现在,我和老李觉得轻松了许多。”王屏长舒了一口气说。

  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再婚夫妻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往往成为夫妻间感情不和的导火索。这种赠与方式好像“冷冰冰”,但实际上能够消除再婚夫妻之间,再婚夫妻和双方子女之间的隐性障碍,更加有利于双方感情的融合。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曾鑫

  办理赠与公证程序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如赠与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如赠与人未结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2、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等财产凭证;

  3、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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