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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涉外民商事案件纠纷 最高法发布新规定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8月16日10:53
  中广网北京8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15分报道,最高法今天(16日)上午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我们就连线正在会场采访的中央台记者汤一亮。

  主持人:介绍一下你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的最新情况。

  记者:今天的发布会是从10时正式开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庭长刘贵祥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这个发布会主要发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一个司法解释。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比如说近两年来有关于这方面的纠纷案件的数量就占到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而且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还有引名投资纠纷、并购纠纷、清算纠纷等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之上形成了这样一个规定。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原来的一些法律规范做了一些调整,比如说重点解决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当中产生的法律的适用问题,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就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的确认还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质押等问题。

  [1] [2]

  [1] [2] 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两点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有一些问题需要特别说明,比如说现在我们知道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有限合伙这样新的组织形式。但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主要解决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当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的依据上是以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一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作为特别规定,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率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二个在实践当中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涉及到。

  另外在今天发布会上我还了解到,司法解释规定一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了四个方面,首先就是明确规定了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第二个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经过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第三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引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第四明确规定了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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