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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案:人大代表获刑可依法罢免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8月24日02:39
  代表法修正案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代表法18年来首次修改,对于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利人大代表的罢免问题给予明确。1992年中国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报告。

  此次修改幅度较大,共涉及20多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坦言,有的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地位认识不够到位,将其视为一种政治荣誉,履职不够积极主动,有的代表对履职方式把握不准,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职。

  而有的地方亦出现妨碍代表履职的情况。李适时表示,有的地方代表知情知政得不到保障,履职时间、经费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此次代表法修改细化了对代表监督的规定。现行代表法规定了罢免,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此前,发生过被判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罢免问题。此次草案明确,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法工委在调研中,有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干涉招标投标等行为,草案明确代表应严格区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草案内容

  1 人大代表不脱离工作岗位


  此次修改将现代表法分散在不同条文中的代表权利和义务,集中规定,以有利于代表准确了解其职责。

  比如对代表义务规定了七项,涉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时出席人代会、发表意见,积极参加闭会视察、调研,加强履职学习,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与民众,遵守社会公德等。

  此外,为充分体现中国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并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草案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2 限制代表自由应查是否存报复

  现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李适时表示,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此外,为解决上述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存在操作难度的问题,草案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确认。

  3 人大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

  为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组织服务和物质保障,草案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此外,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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