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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罢免人大代表未果 法工委官员解读程序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0日18:26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常红)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市民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19日,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回应说,由于罢免申请提出者非原选区选民,且联合署名的64人中不足原选区选民应达到50人的要求,故该罢免不成立被驳回。近日,湖南祁阳县人大常委会宣布两名县人大代表连续三次无故缺席,被终止代表资格。之前,湖南溆浦县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县人大代表米晓东也在媒体引起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接受人民网采访时指出,终止“问题代表”“不作为”代表的资格,是我国政治制度所必须,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必然。对“罢免代表”的作法,绝大多数网民表示支持,认为杭州下城区开了一个好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选民的要求,尽快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还有网民认为这一做法体现了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警醒了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也有网民建议完善人大代表罢免条件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对于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选民直接发起要求罢免人大代表,也面临一些操作难点。”该官员还表示,法理上来说,人大代表违法犯罪不一定非要终止其代表资格,只有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代表资格才自行终止;但代表无论违法犯罪与否,无论“问题代表”的问题是大是小,只要选区选民认为该代表不称职,就可以联名提出罢免申请案,要求罢免其代表职务。“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

  该官员指出,代表法第五章就“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进行了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涉嫌违法“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违法“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第四十一条还就代表资格终止规定了六种情形,违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的“问题代表”是其中终止情形之一,至于其它“问题代表”的代表资格如何处置?法律没有情形规定。但是,法律赋予了选区选民的罢免申请权和代表自身的辞职权,“被罢免的”或“辞职被接受的”也属法定终止情形之列。

  该官员认为,对于受贿、涉罪、获刑等违法乱纪的“问题代表”,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并及时“劝辞”或启动“罢免程序”,把“问题代表”及时“清”出代表队伍。法律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终止其代表资格,但对“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的“哑巴代表”并无做硬性的规定。

  该官员表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选举人大代表,有选举委员会组织与操作,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一般在当地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这种组织与动员有相当的资源、法律规定以及操作经验做保证,不用担心投票的规模与参与程度。但是,罢免程序不同,在直选选区,其启动虽能由选民提请,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往往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他们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

  此外对直接和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罢免的程序有别。该官员说,“在直接选举中,也就是对县、乡代表的罢免,对于县一级原选区5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的请求。对于乡人大代表,3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罢免请求后,可以允许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罢免的程序,最后通过投票对罢免程序进行表决。在间接选举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要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同样的对罢免请求要经过表决。”

  “问题代表”“不作为代表”频现 被罢免屡见报端

  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杭州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向记者证实,“杭州下城区人大对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罢免代表一事十分重视,并表示将依法调查处理。”

  近日,湖南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段湘南宣布“张某、吴某因当选县人大代表以来,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祁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该县张某、吴某两名县人大代表因不主动参加代表活动,不提代表意见建议,会上不发言、会后不行动,做“名誉代表”、“哑巴代表”, 终止该两名代表人大代表资格。在投票表决中,27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全部赞成的方式通过。这是在该县第一次依据《选举法》作出的职务终止决议。

  湖北襄樊市,两名市人大代表因无视法律规定,无故缺席代表大会,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另据《新京报》报道“湖南溆浦县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县人大代表米晓东。”时,选民们发出的疑问。该县人大代表米某,因挪用公款罪获刑(缓刑三年),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其代表资格不能自行终止。但选民们质疑:“犯罪分子怎能当代表?”,选民问计县人大,县人大决定“劝辞”。在“劝辞”遇到了找不到人的情况下,依法启动罢免程序,成功罢免了米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

  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沈阳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起不作为人大代表辞退或罢免等新机制,不作为代表将被劝辞或罢免。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对这样挂名不履职的人大代表,《意见》第16条规定:对代表在任期内不积极履行职责,或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已不具备代表资格的代表,劝其辞去或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新快报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不满1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当场狠批有些代表会风不正。“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67人,实到52人。这么多人缺席搞得常委会没有了纪律性。不好的要批评,严重的要罢免。”此次常委会要规定缺席多少次将罢免人大代表资格。

  [背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两情形” 代表资格终止“六情形”

  代表法规定,代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有两种情形: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法规定,代表资格终止有六情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有网友建议,由新修订的选举法可知,罢免代表除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之外,还可以采用电子表决的方式。对于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程序复杂,组织难度大,为慎重起见,最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于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现在普遍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电子表决操作程序简单,高效快捷,并省去发票、写票、计票等繁琐的人工劳动,缩短人代会会期,因次,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一般采用电子表决的方式。

  据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将在下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该法将回应代表权利、义务及履职等热点问题。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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