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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适当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总和刑期上限提高至25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4日07:26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陈丽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根据现行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有关方面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

  为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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