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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渎职工作难题未解部分地区多年未办渎职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4日09:42
  编者按

  安徽省巢湖监狱是该省集中关押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监狱之一,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这座监狱里仅有一名在押犯涉渎职侵权犯罪,不足职务犯罪在押犯的1%。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反渎与反贪工作极度不平衡,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三难一大”问题远没有得到破解。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铁流说,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报告中决定,今年再次审议反渎职侵权工作,这是十分罕见的。今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对反渎工作进行了部署。在这样的背景下,8月16日至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渎职侵权工作视察团,对安徽部分市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一次全方位调查。

  本次视察活动目的就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活动,推动长期困扰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些瓶颈性难题,尽快得到破解。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严重

  8月16日至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渎职侵权工作视察团,实地视察了巢湖、滁州、亳州3市以及亳州市谯城区的反渎职侵权工作。

  以巢湖市为例,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该市共有10名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占移送起诉案件总人数的22.22%。在审判机关作出生效有罪判决的28名渎职侵权案件被告人中,免予刑事处罚的有21人,被宣告缓刑的有6人,两项共计27人,占同期有罪判决的96.43%。

  而从其他性质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看,该市公安机关同期办理的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仅占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2.79%,被审判机关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占有罪判决案件的37.17%。即使连续3年在安徽省反渎职侵权工作中位居全省第一的亳州市,判处实刑的也只有15.3%。

  这一串数字表明,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非常严重,这不仅与其他刑事犯罪量刑存在严重错位,而且与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害也极不对称。

  据安徽省检察院的统计,近3年多来,安徽省查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共造成154人死亡、3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亿多元,平均个案造成经济损失71.52万元,是同期贪污贿赂案件平均涉案金额的两倍。

  除了轻刑化外,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还存在犯罪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三难一大”问题,造成各地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不平衡,甚至长期出现空白点,有些地方多年未办一起案件。

  据统计,今年1月至7月,安徽省17个市、105个县区院中,仍有9个市级院、27个检察院没有立查渎职侵权案件。反渎职侵权工作位居全国中游并保持上升势头的安徽尚且如此,可见全国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现状,确实令人心忧。

  “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现状以及出现如此严重的错位让我们震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新江淮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后力说,渎职侵权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呈上升趋势,这应当与该类犯罪处罚轻刑化有很大的关系,这样的处理难免会给人们造成“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的不良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司法的公信力和公平正义,必须尽快改变当前现状。

  43个渎职侵权罪名知者甚少

  “我作为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仍不完全清楚哪些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可见反渎职侵权社会知晓度不高,应当是影响渎职侵权犯罪查办的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副院长陈章水认为,反贪工作之所以能够深入推进,查办过程干扰逐渐减小,领导干部甚至不敢说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贪工作存在广泛的社会知晓度和民意基础。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危害巨大,只要大力宣传,形成像反贪一样的社会氛围并不难。

  《法制日报》记者随同视察中发现,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3个罪名,反贪只涉及12种罪名,但反贪的知晓度、查办力度却大得多,查办案件的比例也遥遥领先,造成打击职务犯罪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跛脚状况。

  “办案就是最好的宣传。”安徽省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教授王明丽说,查办一个案件的宣传教育作用远远超过很多次的枯燥说教。而且,通过办案可以警示一些领导干部的干扰,进而取得领导干部对反渎工作的支持。

  亳州市检察院就是通过办案获取领导支持的。亳州市委书记方春明在听取一起玩忽职守致使土地出让金损失1000多万元的案件汇报后,亲自在该市千人大会上就该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为反渎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通过此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反渎工作的视察,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队伍的现状也深深地触动了代表和委员。

  截至目前,安徽省检察机关共有反渎职侵权干警493人,占全省总数的6.42%;17个市级院只有两个市反渎局长高配;105个基层院中有42个实现了反渎机构升格或局长高配,但均没有内设机构,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据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曹德祥介绍,自2005年9月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后,反渎队伍建设有了一定增强,但仍与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和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有少数院的反渎职局只有两个人,出现案件空白点不足为奇。”

  渎职侵权案件“说客”众多

  “通过视察,我发现一些领导说情、打招呼是造成渎职案件查办难的根源。”安徽省政协常委、安徽医科大学二附院副院长耿小平说,一些决策表面上是集体决定的,实际上是个人决定,集体决定只是个形式。问题出现后,领导用具体实施的个人“顶包”,当然会不遗余力为其说情,甚至拒不向检察机关移交线索,说到底是在为自己开脱。因此,对于渎职侵权的相关事实认定,不应由当事者自己而应当由第三方鉴定损失,避免当事者人为规避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涉及环节多,责任相对分散,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容易和“工作失误”、“处理不当”相混淆,从而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产生“同情”心理。

  视察中发现,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没有谋私利、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错误理解保护干部的政策,借口发展经济和鼓励创新,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公开说情,阻挠办案。同时,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落实,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所有这些因素,导致实践中有大量渎职侵权犯罪被容忍、被忽视。

  “查办反贪案件,领导生怕惹火烧身,几乎没有出面为贪污、贿赂案件说情的。而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往往说情者众多,一些领导不但愿说而且敢说,对渎职案件设置重重障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戚玉田说出了反渎干警心声。他认为,反渎与反贪犯罪往往是对“孪生兄弟”,甚至是渎职在前,“不运用权力损害国家利益提供难以获得的利益,谁会无端行贿?”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还发现,一些犯罪事实明显的渎职侵权案件都被党纪政纪处分所替代,除非死人了、被媒体曝光掩盖不了的,才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否则,党委、政府给一个警告、记过处分,就算处理了。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较多,该院一条经验就是从媒体上找线索,办理了几件大要案,这从一个方面反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

  安徽省政协委员、安徽医科大学附院胸心外科主任医师于在诚教授说,查处力度不大根源还在于渎职侵权案件案源少,应当建立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衔接机制,以避免出现一些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只是给予党政纪处分而不移送检察机关。

  力争消灭反渎立案空白点

  截至目前,安徽省仅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涉案线索已有206件,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集结号”吹响。这是记者今天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

  “安徽省检察机关将以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消灭立案空白点为抓手,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办案力度。”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铁流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干扰多、阻力大等问题,安徽省检察机关将健全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和指定异地管辖等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

  安徽省检察院要求,要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滥用审批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渎职侵权犯罪,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要把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真正打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声威。

  滁州:反渎重点瞄准司法人员

  针对司法人员执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将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先后侦办该市法院系统6名法官犯罪系列案件和清流监狱11名干警犯罪系列案件。

  去年,滁州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从一起简单的举报线索入手,深挖细查,一举侦破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琅琊区人民法院一批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案件,全案共立案侦查6件6人,科级以上干部5人,其中中院法官4名、基层院法官1名。今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在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了清流监狱干警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受贿系列案,监狱长、副监狱长等11人被查处。

  亳州:异地交叉办案排压抗阻

  近年来,安徽省亳州市检察机关面对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困难大、突破难问题,对司法人员犯罪案件以及科级实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办、领办、异地交叉办案等方法,减少阻力,连续3年位居安徽省反渎工作第一位。

  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陶芳德认为,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强化“三个充分认识”:要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的彰显作用,要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要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政能力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只有自身认识到位了,才会自觉办案,敢于办案,办的案子“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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