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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恶意欠薪罪可能成为政法机关寻租工具

来源:搜狐嘉宾访谈
2010年08月31日14:19

  据报道,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设了一些保护民生的新罪名,“恶意欠薪罪”有望入列。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欠薪可以通过侵占财产罪来裁决,无必要增加新罪名,恶意欠薪罪很可能成为政法机关寻租的法律工具。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建议,“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有可能成为“恶意欠薪罪”的法定罪名规定。

  对此何兵表示,恶意欠薪罪如果得以通过,权力寻租的这种风险将难以控制。“立法不仅要考虑某一事项本身能不能定罪,还要考虑执法机关现状。经常有人问,为什么我国法院不能审理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让法院宣告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我知道,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以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无法保障法院不滥用权力。”何兵说。

  何兵表示,以我国政法机关的现状,我对于他们能否准确执法法律,不滥用权力,缺乏信心.恶意欠薪罪的核心在于“恶意”的认定,而“恶意”的认定具有很大的机动性。很难保证公安机关,不将正常的劳动合同纠纷,以欠薪罪立案。由于劳动合同纠纷大量存在,几乎每个企业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问题。其结果,本罪很有可能成为公安机关不当干涉经济纠纷,成为向企业寻租法律工具。

  “欠薪完全可以通过侵占财产罪来裁决,没有必要增加新罪名。”何兵表示,公安机关不当插手经济纠纷,已非一日二日。虽然公安部一再下发禁令,实践中仍然屡禁不绝,将经济合同纠纷定性为合同诈骗,用刑事手段,为一方讨债。企业界人士对此应当深有感受。“所以我建议有关人士要慎重考虑这个新罪名。”

  

(责任编辑:徐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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