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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个探索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9月06日16:55

  深圳特区发展的30年,也是引领中国经济转型的30年,因此很多市场化的尝试都是深圳领风气之先。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人力资源的变革也是最先出现在深圳,也同时诞生了很多今日我们耳熟能详的人力资源词汇。这中间最为瞩目的当属“合同工”、“劳务工”、“劳动用工合同”。

  上世纪80年代初深圳成为特区后,开始启动大规模引进外资计划,受政策吸引的大批外商跨过罗湖桥,到深圳或内地沿海地区投资。各地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这些外资工厂,这些工厂用工需要一种与以前分配制、招工制完全不同的全新市场模式。为了在法律上解决这种全新的用工模式和需求,深圳突破原有的用工制度,外资工厂与工人签署“劳动用工合同”,来确立彼此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保证双方彼此正当的权益。以“劳动用工合同”进入外资工厂的工人,也因此被称为“合同工”。

  1983年,《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出台,深圳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个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并正式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城市。随后,“劳务工”这个词首先被《深圳特区报》提及,并且迅速被大众接受。

  2008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出台,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下探索劳资双方的沟通与合作,深圳成为国内第一个在法律制度层面探索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城市。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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