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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拐卖儿童需修法严惩买方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01日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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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30多名家长组团来京寻找失踪子女并展示“寻子墙”,上面是失踪孩子稚嫩的照片等信息。这些失踪孩子中,有一部分是被人拐走的。为此,家长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9月29日《新京报》)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视和打击力度。2009年3月公安部等29个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细则》,随后部署在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打拐”的深化,也带来了制度改进。今年7月公安部规定,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妇女被拐的,一律立为刑案。

  然而,家长组团进京寻子则说明,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现象仍然猖獗。而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买方“市场”需求还没得到有效遏制,买方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很少被追究刑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

  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抑制住了买方市场,犯罪分子费尽心机拐骗了儿童,想卖也不好卖,就会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所以,要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一要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犯罪,二要向民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三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四是适时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打击收买儿童的犯罪,全国可开展统一行动。比如,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拐入人口的主要地区,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传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犯罪行为”等法律知识,报道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受到打击的消息,造成强大的威慑声势。

  同时,公安部门开展“从重打击收买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凡是收买有被拐卖的儿童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将被拐卖的儿童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否则将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重要的,是适时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鉴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量刑上确立“收买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收买妇女的犯罪”的原则,可以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会的进步,体现在消灭一个个具体的社会罪恶现象,并让法治的原则深入人心。

  熊伟(学者)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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