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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购物摔伤谁应担责?(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0月31日02:49

  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通讯员胡宪光)到超市购物,没想到因使用购物车致摔伤引发消费纠纷,市民李大爷在乘自动扶梯时,因购物车下滑,造成他摔倒后骨折,与超市方就责任及赔偿无法达成一致。10月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赔偿李大爷3.2万余元。

  乘自动扶梯摔倒骨折

  2009年12月2日17时左右,已79岁的李大爷独自到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中街店(以下简称超市)二楼购买生活用品。李大爷手推购物车乘自动扶梯自一楼上二楼,自动扶梯行进途中,购物车突然下滑,李大爷控制不住,购物车后翻,人与车一起扣下来,李大爷摔倒在电梯上,后被赶来的服务员扶起,李大爷当时就不能动了。超市报120急救中心后,李大爷被送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骨折、左膝、腰部软组织挫伤等。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8级伤残。李大爷于2010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超市赔偿15万元。

  已经给出“温馨提示”

  超市辩称:他们在自动扶梯旁设有“温馨提示”:请抓紧购物车,以免发生危险。并特别说明了老人乘坐自动扶梯必须有成年人陪同,并给予适当看护和照顾。而李大爷年岁那么大,本来出门就应该有人陪伴,但他却独自前来超市购物,在遇到购物车下滑意外情况时,处置不力,造成损害,为此,他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经营过程中也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超市担责

  法院认为,李大爷虽已79岁,因老伴去世,子女未在身边,独自一人生活,需要自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客观上并不具备有成年人陪同外出的条件。如果因此而使超市免责,则加大了社会上此类独居老人生活的风险因素。李大爷受伤是因超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与有无成年人陪同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李大爷的受伤经过,能够认定超市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超市未能够积极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超市所控制的场所活动时遭受侵害,对发生购物车下滑现象导致李大爷人身受到损害,超市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赔偿李大爷3.2万余元。

  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及其在社会活动期间的良好运行负有保障义务。二是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超市虽然履行了警告义务,张贴了相应的警示标志,但由于消费者通常推购物车乘坐超市自动扶梯,在乘用过程中购物车与自动扶梯的结合存在较隐蔽的危险和不可预见的瑕疵。针对此类情形超市负有危险控制义务,仅靠张贴警示标志并不足以防止此类潜在危险的发生。这就要求超市对其经营设施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派专人在自动扶梯下口处协助。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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