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天竺、王娜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情回放:今年1月份,秦老太乘坐某大型超市免费购物车前去购物,车辆行驶途中,不慎撞上道路上的隔离墩,致秦老太受伤,秦老太于当日去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体压维性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秦老太向超市提出要求索赔,但超市方却说购物车为免费车,况且没有乘车凭证,因此拒绝对秦老太赔偿。
赵天竺律师、王娜律师评析:顾客乘坐超市班车去超市购物,虽然班车是免费的,但是班车作为超市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是超市消费场所的延伸,超市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证,顾客在享受该项服务时受到侵害,超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秦老太乘车没有凭证,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交管部门出警时记录的伤者姓名同样可以证明乘车的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超市方应当赔偿秦老太所受到的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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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