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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出养犬管理条例 每户限养一只管理费大跌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0年11月05日14:40
狗已成为城市部分群体生活中重要的伴侣 晚报记者 任国强 现场图片

  沪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下周提请人大审议

  每户限养一只狗 管理费大幅下降

  晚报记者 陈珍妮 报道

  恶犬伤人,谁负责?犬吠扰民,怎么办?养狗费太高,能否降低?……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解读会。 “草案将在下周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接下来将汲取民智不断打磨,今天只是刚刚亮相而已。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陈兆丰表示。

  市民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草案已悉数覆盖。草案取消养犬管理收费制度,“养犬人应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和相关证照的成本费用。 ”未来本市居民养狗所交“管理费”,将从目前最高2000元降至不超过300元。

  【现状调查】

  沪上无证犬只超60万

  “仅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就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4.5万只增至目前的14万只。 ”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胡顺康介绍。据公安部门调查推测,无证犬只的数量已经超过60万只。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养犬数量迅速增长。而犬只数量的激增直接导致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犬只伤人数量增加。 ”胡顺康指出,从2006年起至今,本市每年的犬只伤人数量都超过10万起,2006年发生101470起,2007年发生113051起,2009年更是发生了139592起。除了伤人事件增加外,每年都有因狂犬病致人死亡的情况发生,对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都有所妨害。

  犬吠扰民、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现象大量存在,也对市民生活环境、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陈兆丰认为立法宗旨简单来说,就是既让爱狗人规范养犬,又让厌狗人与狗能和谐共处。

  现行的1993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显然已经与现状不相适应。 《办法》中,遵循的是“数量控制”、“限制养犬”的基本原则,实行的是缴纳养犬管理费、办理养犬许可为“门槛”,以及捕杀无证犬为查处手段的执法模式。

  “实践证明,较高的养犬管理收费和办证条件等‘门槛’要求,并不能遏制居民养犬的需求,单纯依赖政府部门执法的管理模式,实施效果也不尽理想。 ”胡顺康据此指出,原有的养犬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部门监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新模式。

  【草案解读】

  ■ 养犬只收成本费

  目前,本市对养犬居民收取养犬管理费,有证犬需要办理的《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按照区域划分,内环线以内每年每犬办证费 2000元,内环线以外则分别为1000元、100元,其中包括养犬管理中所需的免疫费用、电子芯片费用等成本费用。当初制定这一标准,是希望通过高收费来限制养犬,但这项收费一直是社会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全市仅有约3万只狗注射了疫苗。 “黑户犬”比例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就是出在管理费上。 “降低办证‘门槛’,降低收费标准,从而将更多无证犬纳入到监管范围。 ”陈兆丰告诉记者。

  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养犬管理费制度,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和相关证照的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测算,目前给狗接种进口狂犬疫苗价格每支在60元左右,加上电子芯片等其他成本费用不会超过300元。

  ■ 每户限养一只狗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草案对养犬人、限养数量和禁养品种的方面都设定了一定条件。

  胡顺康指出,草案中明确个人养犬和单位养犬情况不同。 “个人养犬者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单位养犬则需要配备专门看管犬只的人员、犬笼等圈养设施,并与办公楼、居民楼隔离。 ”

  胡顺康解释道,为避免犬只泛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挤压居民生活空间,《条例》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犬只;由于藏獒、狼犬等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条例》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采取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措施,“将授权相关部门确定烈性犬只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

  ■ 新养犬只须登记

  草案提出“强制免疫”,犬只处于狂犬病有效免疫状态,是养犬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 ”饲养犬龄超过三个月的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否则不得饲养。

  草案改变了上海此前先办证后免疫的规定,今后市民办理养犬登记除了要提交养犬人或养犬单位符合养犬条件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携犬外出有细则

  草案中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协助救治、超过限养数量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必须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对犬伤人后不立即履行救助义务的,草案规定“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和收回犬牌,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可划定禁狗区域

  经多次讨论,草案将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除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以外,其他犬只一律禁止进入的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等等人员密集场所,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如餐厅、商场、宾馆、公园等场所;三是对居住区的公共区域,居(村)委会、业委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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