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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会所变淫窝 色情会所开张三天即被端掉(图)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2010年11月17日14:46
楚天金报讯 图为:色情场所不仅影响社会治安,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楚天金报讯 图为:色情场所不仅影响社会治安,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本报记者赵雯 通讯员关国祥

  提要 昨日,记者从硚口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两起涉及色情的案件作出判决。一起是开设休闲会所利用色情服务赚钱,一起是利用色情诱惑抢劫他人财物。两起案件都是利用“色”字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歪招赚钱 休闲会所变淫窝

  承包经营休闲会所,聘请了两名经理帮忙打理会所的经营业务。谁知,三人竟然一起协商在会所内组织女子卖淫。昨日,记者从硚口区法院获悉,前日,该会所老板、经理等3人因组织卖淫罪分别获刑。

  开休闲会所引入卖淫“业务”

  经查,刘某现年48岁,系武汉人。去年初,刘某在武汉硚口区承包经营了一家休闲会所。同时,刘某聘请了现年28岁的男子胡某担任会所的大堂经理,现年53岁的女子王某为其店里的员工。出于对两人的信任,刘某让他们负责整个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然而,休闲会所是开起来了,生意却一直没有起色。为了让店里的生意“火”起来,刘某、胡某、王某一起商议过很多次,最终,三人决定一起组织妇女卖淫,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为此,三人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由刘某负责会所的全盘工作,胡某负责接待客人以及结算卖淫的费用,由王某负责管理及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

  很快,王某就组织了多名妇女来到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王某与前来应聘的卖淫女协商,卖淫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由会所为其提供吃住,但是卖淫女的卖淫所得,要与会所“对半分账”。

  “开张”仅3天即被警方查处

  去年3月2日,刘某的休闲会所就开始成为一家名副其实的色情场所,多名卖淫女在会所内开展“业务”,很快吸引了不少嫖客前来“消费”。

  会所刚刚经营了3天,3月5日,硚口区警方接到线索,得知刘某的休闲会所存在色情活动,很快就对该休闲会所开始布控。当晚,该休闲会所“生意正火”时,警方突然冲进该会所,当场将数名卖淫女和嫖客抓获。同时,警方在该会所内将胡某和王某抓获。

  据查,仅警方查处当晚,该休闲会所就有7名嫖客在此消费。但是,当警方查处会所时,刘某却不在现场。警方当场经过突审,得知该会所的幕后老板系刘某,随即传唤了刘某。

  正在外面办事的刘某,接到警方的电话,才得知休闲会所刚刚“经营”三天就被警方查获,赶紧赶回了会所。

  很快,刘某三人就向警方供述了组织卖淫的事实。

  “组织”或“容留”成庭审焦点

  今年初,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刘某、胡某、王某提起公诉。很快,硚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刘某身为休闲会所的主要负责人,伙同胡某、王某,利用休闲会所的条件,组织卖淫女多次实施卖淫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三人对自己休闲会所有妇女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三人均不承认自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认为自己并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只是构成了容留妇女卖淫罪。同时,刘某还提出,自己在得知休闲会所被警察查获后,主动赶到休闲会所,其行为系主动投案。

  随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利用休闲会所作为卖淫场所,通过容留、招募卖淫小姐,并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等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并且,刘某是在警方查获休闲会所后,被警方传唤来休闲会所的,不能视为自首。

  昨日,记者从硚口区法院获悉,前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胡某、王某纠合在一起,利用承包经营单位的条件,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组织卖淫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胡某、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3万元,胡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14000元,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路边遇“色诱”包内真币变假钞

  男子公园附近遭到“色情引诱”,没有经受住诱惑的他,随女子来到出租屋。谁知,进了出租屋后,“色心”没得逞,却突然发现钱包内的真币变成了假币。

  经查,被告人丁某现年24岁,系湖南岳阳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去年,丁某在武汉打工时结识了李某、高某、古某(均在逃),几人开始合谋利用“色情引诱”的方式“赚钱”。

  随后,几人合谋,古某(女)以色情方式引诱男子至自己的出租屋,李某、高某事先在出租屋内“埋伏”,然后利用假币换走男子钱包内的真币。

  2009年6月,古某在硚口区硚口公园附近闲逛寻找目标。很快,古某“锁定”一名男子,便主动上前与之搭讪,并且提出可以为他提供色情服务。男子潘某没能经住诱惑,随古某一起来到她在公园附近的出租屋。趁潘某与古某正在出租屋内说话的时候,高某、李某偷偷采取调包的方式,将潘某钱包内近7000元真币换成了假币,随后偷偷逃走。古某见同伙得逞,也想趁机逃离。不想,潘某突然发现了自己的钱财被人调包,立刻阻止古某逃跑。此时,丁某、高某、李某即持刀和砖块等物冲进房内,对潘某进行殴打。后在附近群众的帮助下,潘某将丁某当场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其他同犯逃跑。

  经鉴定,潘某被人殴打致头部、胸部及背部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丁某随后也赔偿了潘某的全部损失2万余元,并退还近7000元赃款。随后,硚口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硚口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自愿认罪,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及受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初,丁某不服判处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中院获悉,经审理后,认为其一审量刑并无不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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