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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史上的“最低工资”和“生活工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0年11月30日13:53

  1995年,克林顿总统在他的国情咨文里呼吁国会将“最低工资”变成“生活工资”。在当下的美国社会,最低工资是法律所规定的一个数额,雇主支付给劳工的薪酬不得低于此,但这个数额不是足够劳工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生活的劳动报酬,即所谓的“生活工资”。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最低公平工资法》,规定在三年内将联邦最低工资由每小时5.15美元提高到7.25美元。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仍远远低于在美国过上有尊严体面生活的需要。自从1960年代以来,美国的最低工资,如果参照其实际购买力,一直是在稳步下降。2007年民主党通过多年努力才制定的上述法律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这一趋势。

  20世纪90年代,在北达科他等州和一些美国城市,有所谓的“生活工资立法”,即通过地方立法规定比联邦最低工资更高的工资标准,以保证工人及其家庭能够摆脱贫困。当时的联邦最低工资为4.25美元,而许多人认为,每小时10美元的工资才是摆脱贫困的最低必要条件。在历史上,当最低工资概念最初在美国被提出的时候,原本是一个生活工资概念。

  摆脱19世纪工业革命的阴影

  美国社会在20世纪初就开始针对最低工资问题进行争辩。英国在工业革命开始的时候,许多工人认为,为工资而工作是不体面的。美国工人也一度有同样的认识,但是在南北战争以后,工资劳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与此同时,工人的正义感和政治意识与他们争取生活工资的斗争日益密切地联系起来。工资此时不仅被看做是工人及其家庭体面生活的保障,也被认为是他们提升社会地位的经济基础。来源于工资的积蓄成为工人及其子女接受教育和购买住宅等财物的唯一途径。充足的工资收入也被看成是工人维持公民尊严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经济保证,而低廉的工资则被认为是与美国生活方式格格不入的。

  大规模和严重的贫富分化是工业革命在欧洲和北美带来的一个后果。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美国,劳工们认为,低工资是一系列社会弊病的罪魁祸首,廉价出卖劳动力等同于娼妓出卖自己的肉体,是毫无道德和尊严可言的。而娼妓问题也与女工问题混淆。工人们觉得,不仅娼妓的存在是因为男性无力得到足够的薪酬养家,而且普通女工需要离开家庭外出打工这一现象,也是因为她们的男性亲属没有经济能力造成的。娼妓问题此时不仅被看成是一个道德问题,还被看做是与低工资联系在一起的一个社会经济结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公平、体面、足够劳工抚养家人的生活工资才能够保证劳工家庭的女性正常扮演母亲、妻子和姐妹的性别角色。1913年《泼克》漫画杂志发表一幅社会讽刺画,大群妓女沦落于苦难生活的茫茫大海,最终被“生活工资号”救生艇搭救,送往大船“家庭号”。美国劳联领袖冈珀斯在1902年曾经说,赚不到生活工资意味着劳工丧失了男性尊严,意味着劳工的男性尊严“被贬低、被羞辱、被挫伤”。在美国,呼吁最低工资立法的原初动机是保护女工的道德,防止她们因为工资过低而选择做娼妓。所以当时人们在谈论最低工资时,提出要区别对待男女工人。对男性劳工,最低工资应该是足够他抚养家庭和养老的生活工资,而对女工来说,最低工资只需要保证她自己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从而排除堕落为娼妓的诱惑。

  工资增长与经济繁荣的依存关系

  美国的工会领袖长期以来对资本家御用经济学者的工资理论嗤之以鼻。美国的主流经济学者号称“科学”的工资学说,长期被用来压低工人的薪酬,为垄断资本家最大限度赚取利润服务。他们的理论有时荒诞到违背生活常识的地步,譬如认为提高法定的最低工资必然导致就业机会的减少。工会领袖们则提出,经济现象的研究不能脱离社会和道德,不能仅仅是效率、利润、供需关系、“铁的经济规律”和统计数字的游戏,因为在数字背后是成千上万劳工的真实生活。

  大约在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和欧洲开始流行“生活工资”一语,与“公平工资”的含义既有联系也有差异。前者更多是从领取劳工的生活需要来界定工资,更注重工人的生活福利,而且认定这是工人应得的报酬,而后者的角度是劳工的付出及其回报。从生活工资的意义上来看待劳资关系,工资作为对工人劳动的回报必须足够工人本人和他的家庭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能够保障他们在生病、工伤以及退休时的生活,而且只有这样,工资才是公正的。这样的认识说明,劳工和他们的领袖承认了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意识到雇佣关系和工资制度将长久地存在下去。生活工资是在这个前提下保证和改善工人待遇的一个关键环节。最关键的是,工资增长和工人购买力的提高,就像罗斯福总统后来在“新政”时期强调的那样,不仅是拉动内需和推动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

  19世纪后期以来,美国劳工以及他们的支持者所提倡的是生活工资概念。从20世纪初开始,特别是到了30年代以后,当各州议会和国会讨论最低工资立法时,最低工资也是被看成是最低限度的生活工资。1938年,在罗斯福的敦促下,国会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除了废止童工和确立每周40小时工作制,该法令还规定了联邦最低工资,其目的是维护工人的身心健康,而不仅仅是最低的生理需求。最低工资此后在美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最低工资没有像一些工会人士所担忧的成为“最高工资”(即大量企业恶意地以此为标准合法地支付工人低工资);二是最低工资的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使得最低端的非熟练工人的收入状况日益恶化。也就是说,今天美国的最低工资已经远远低于生活工资,但是企业一般在最低工资的标准以上支付薪酬,只有麦当劳等快餐业和其他低端服务业才支付法定的最低工资。尽管有研究不断提出相反看法,但美国主流经济学者和企业代言人坚持认为,提高最低工资会打击雇主的用工积极性,进而减少就业机会。由于他们的抵制,美国的法定最低工资在近期不可能得到大幅度提高,不可能接近生活工资的水平。

  维护人的尊严与和谐社会

  马克思曾经痛斥过资本家追逐利润的冲动,认为这样的贪婪会将工资降低到“纯粹生理上的最低界限以下”,把工人变成干活的“牲口”,但是工人工会的斗争则尽量将工资水平提高到能够满足社会条件所决定的需求。“归根到底,这是斗争双方力量对比的问题”。我们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美国历史上劳工努力争取生活工资的活动。西方文化对工资问题的认知还有另外一种人文的视角,即基督教道德和社会思想对人权的关照。托马斯·阿奎那明确认定,人世间的财富是上帝为所有的人创造的。他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工商业活动的积极意义,但是认为私有财产权不可以与人权对立起来。一个人可以拥有多余的财富,但是没有权利拒绝把多余的面包送给饥寒交迫的邻居;任何人都不可以偷盗,但是在极度窘迫的时候,穷人为了生存也可以拿一块属于邻居的面包。美国的一些现代基督教作家特别强调体面生活是一种人权,认为工资不能仅仅满足工人最低限度的温饱,还要足够满足工人及其家庭发展智力、道德和精神方面能力的需要,保证工人和他的家人在教育、娱乐和参与其他一系列健康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由于基督教文化和工会斗争的影响,美国大多数企业支付工人的薪酬要远远高于法定最低工资。只有当工人和他的家庭能够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时,整个社会才可能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kaim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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