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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医改新规 基本药物采购将建黑名单制度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2月10日07:15
  作为医改重要内容的基本药物制度又有了新的文件规范。

  今天,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采购机制》),试图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就在几个月前,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的改革实现了基本药物采购价相对于国家零售指导价52.8%的下降,但也引发了对低价药品质量安全的质疑。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采购机制》接受记者采访,该负责人表示,质量优先是《采购机制》始终坚持的原则,集中采购是在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

  从新医改至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实施一年多。据介绍,截至目前,已有超过5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为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一些地区部分药品出现了断供、缺货等情况。

  按照今天公布的《采购机制》,今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的总体思路是,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相结合,量价挂钩、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据国务院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曾出现价格偏高等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招标和采购脱节。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二次议价。

  在今天公布的《采购机制》中,有五条措施保证实现药价合理,其中包括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采取分类采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合理确定价格;招标结束后即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标价即基层采购价,最大限度地压缩流通环节,减少层层加价的空间;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要求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款。

  在降低药价的同时,国家还将在采购、监管等环节采取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还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有恶意压低价格、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等行为的企业,将被清除出全国药品招标采购市场。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

  作者:李松涛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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