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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网站页面被抄袭 市法院:网站页面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判侵权方赔24万元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1月11日04:49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抄袭企业网站页面是否违法?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集团)以公司网站页面遭侵权为由,将几家公司和个人告上法庭。1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网站页面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侵权需赔偿机床集团经济损失24万元。

  企业网站页面被“拷贝”

  2010年4月,机床集团惊奇地发现,沈阳两家销售机床的企业新建的网站同他们的SMTCL网站几乎一样,网站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外,数十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都完全抄袭了SMTCL网站页面。

  机床集团认为,SMTCL网站于2006年创建,网页设计费就花了36万余元,现在已在业内具备了一定影响力。而被告为销售与机床集团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用混淆网站的方式做宣传,严重侵犯了SMTCL网站著作权,给机床集团企业商誉、产品信誉带来了严重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侵权方要赔偿24万元

  法院认为,机床集团官方网页,由文字、图片、动画组成,并按照一定的位置关系,有选择地进行编排,将文字、图片、色彩及其组合,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具有独创性,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未经机床集团许可,将机床集团的网页内容用于自己的网页中,剽窃机床集团享有著作权的网页,侵犯了机床集团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机床集团的企业声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市法院于近日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中国工业报》、《沈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沈阳一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工矿配件经销部、马某共同赔偿机床集团经济损失24万元。

  网站页面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的审判长、市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晓航告诉记者,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著作权、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公众对网页作品特点的认识不足,许多人不知道网页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产生网页作品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网站的页面设计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的范畴,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知产保护给力企业

  此案判决后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机床集团向市法院赠送了“维企业知产保驾护航、助品牌发展排忧解难”的锦旗。机床集团董事长关锡友说:“机床集团在迈向世界一流跨国公司的进程中,越来越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和产品创新,特别是品牌的建设和保护,但在企业发展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和障碍,比如,一些企业、个人采取仿冒机床集团的名称、域名、网页等违法行为获取利益,严重侵害了沈阳机床的合法权益,影响沈阳机床的品牌和形象,我们将依法维权打击各类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和客户权益。这两个案件只是我们维权的开始,法院的公正判决给企业的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市法院院长卞富学告诉记者,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对沈阳的重点企业实施重点保护,今后凡涉及诉讼案件和司法服务的,法院要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尽全力提供快速、准确、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帮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好遇到的法律难题。

  网站的页面设计不属于简单的对事实的排列,而是作者独特构思的体现和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周贤忠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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