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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职工下岗八年公积金取不出 政协委员有共鸣

来源:东南新闻网
2011年02月18日15:51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2月18日讯(本网记者 李贤斌)下岗8年了,一直未再就业,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却取不出。丰泽的吴先生十分不解。

  吴先生的遭遇,引起泉州市政协委员张亚轮的共鸣。张亚轮认为,泉州对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应该更人性化些,像吴先生的情况,应该允许提取公积金。同时,他还关注本报昨日“商转公”的报道,表示将一起写提案,让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更便民利民。

  市民:下岗8年公积金取不出

  吴先生原是泉州石油分公司的员工。2003年他与原单位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下岗之后一直未再就业,现在自己开了家小吃店。8年来,他多次找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取个人账户上的钱,却一次次被拒绝。

  “省里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的,可提取公积金,福州都可以,为什么泉州不行?”不久前,吴先生再次找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想把户头上的一万多元钱提取出来,但再次被告知,他不是农村户口,不符合泉州规定的提取条件。窗口的工作人员建议他,如果购房的话,就可以提取。

  “这是我自己的钱,能不能提取,怎么要由你来规定?”吴先生说,他已有住房,现在没能力再购房,总不能为了提一万多块钱去购房吧?像他这种情况,难道要等达到退休年龄才能提取这点钱吗?

  部门:解除劳动关系四种情况可提取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昨向记者介绍,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泉州市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下四种情况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户口迁出设区市的;2.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3.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吴先生不在此规定内,因此不得提取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之所以说他不是农村户口不能提取,是因为不符合“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这一规定。

  省厅规定:下岗连续满两年 未再就业可提公积金

  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建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福州也规定,职工与原单位买断工龄的,个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省里、福州都可以,为什么泉州不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说,泉州执行的是泉州的规定,不符合泉州的规定,是不能提取的。

  政协委员:公积金管理要让利于民

  泉州市政协委员张亚轮认为,像吴先生这种遭遇,在泉州应该不是少数。这种规定,看起来合乎政策,实际上不合情理。假如吴先生一直未再购房,也未将户口迁出泉州,未将劳动关系迁出泉州,他就得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这笔公积金。

  张委员认为,公积金是个人的钱,公积金中心作为管理部门,管理上应该更人性化。否则,这笔钱就像存在银行,虽也产生利息,但明显损失大于获利,这样的规定应该改一改。

  对于本报昨日报道的“商转公”问题,张亚轮很赞同“商转公”这一做法。他说,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放贷是不成比例的,贷出的是少数,归集的余额,多数地方用来合法投资赢利,既然如此,不如多让利于民,减轻购房者的负担。买房的人,绝大多数都是负担很重的,“商转公”,能减少利息的负担。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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