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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案:不履行传承义务传承人将被取消资格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5日18:36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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