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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单独开展“非遗”调查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2月25日19:23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白瀛 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都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该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该法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近年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大量珍贵实物遭到毁弃……所有这些都亟需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

  中国文化部部长蔡武说,中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立法者努力使这部法律对接国际公约精神。根据《公约》的规定,该法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该法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该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对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该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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