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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条例》5月1日施行 低收入群体享有物价补贴待遇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6日12:12
  本报合肥2月25日电 记者李光明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最高可能会面临500万元的罚款。日前出台的《安徽省价格条例》对哄抬物价行为明确施以重拳。

  该条例还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

  为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安徽省价格条例》规定,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时,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对困难群体实施临时性价格补贴,为低收入群体设定了“特殊待遇”。

  安徽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规定的困难群体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启动。第一种是当食品、居住类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比如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二是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三是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时,将启动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实施分级测算,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由省物价局提出补贴意见;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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