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进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与2002年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相比,《修订草案》拟将享受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人群从原来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群体,这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多经济困难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同时,在免收法律援助律师费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免收资料查询复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让每一个有理无钱的人同样打得起官司。
亮点一 低收入者也能享受法律援助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或条件过严,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判断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时标准不一,有的困难群众甚至被拒之门外。《修订草案》将经济困难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由原来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群体,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同时,还明确了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即申请人所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修订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法律援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尚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因残疾、严重疾病、灾难事故造成经济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亮点二 农民工讨薪将有法律援助护航 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因为追讨欠薪而做出类似爬电线杆、示威等偏激的事情。这是由于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甚至找不到机构所在位置,因而难以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对不属于经济困难范围的这类特殊人群,《修订草案》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其他特殊情形。
对农民工给予法律援助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修订草案》还规定,只要是见义勇为者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
亮点三 食品安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修订草案》新增了因假农药、种子、食品、药品而产生损害人身事故等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援助事项,保障百姓利益,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同时,为提高效能,在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处理方面,《修订草案》对机构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相关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时限等均作了规定。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办理工作时间由过去的10个工作日缩短了5天。
亮点四 免收受援人的相关费用 法律援助虽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但以往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受援人负担不起仲裁费、鉴定费、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律援助质量不高。《修订草案》规定,将免收这些相关费用。例如,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仲裁、鉴定的,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免收仲裁、鉴定费用。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的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亮点五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援助也打不起官司”,这样尴尬的事时常发生。之前,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也各不相同,困难群体需要分别提出申请,很不方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完备,特别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接未明确加以规定,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撤诉的例子并不罕见。
《修订草案》规定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即得到司法救助的受援人一经申请可以同时得到法律援助,反之也亦然。这样的规定减少了审查环节,免了诉讼费,方便了受援人。(记者郭燕群)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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