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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当对房地产超高价征税

来源:北京晚报
2011年02月28日15:03

  应当对房地产超高价征税

  苏文洋

  昨天,温总理又一次与网友真情互动,网友又一次提出抑制房价的问题。

  “抑制房价,总理,您还有信心吗?”

  面对着网友的提问,面对着屡战屡败的房地产调控措施,温总理坚定地表示:“我还有信心。”总理还有信心,人民就一定会还有信心。

  总理接着讲了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的三条措施。一是增加有效供给,未来5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二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一齐上,抑制投资和投资性住房需求。三是要管好市场,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

  让我们每一个人最为感动的是总理对房地产商的“喊话”,过去我们称之为“谆谆教诲”:“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对房地产商的话,我没有调查你们每一个房地产商的利润,但是我认为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你们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在我记忆中,总理不止一次要求企业家身上要有道德的血液,这一次是专门对房地产商提出来。总理总是苦口婆心,对商人们也是希望他们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而不是自绝于人民之外。

  我对未来5年政府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充满百分之百的信心,在总理、副总理的亲自督战下,各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完不成任务。但是,盖房子是物质方面的建设,政府可以动用手中的人力、财力、物力。让房地产商身上流淌道德的血液,这是精神层面的问题,可能5年之内也难以解决,即使像保障房那样在住房市场上达到20%的覆盖率也难度极大。这个问题涉及到人的本性和资本的本性,人与资本、利润结合之后,从规律上讲,道德的血液一般情况下只会从身上越流越少,增多的希望可能性不大。马克思的《资本论》已经对这个问题做过透彻的研究。

  大国总理,日理万机,不可能也不需要亲自调查每一个房地产商的利润。政府的税收部门应当去做这项调查,向总理和人民报告每一个房地产商的利润,从而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合理规范房地产整个行业的利润。只有让房地产商的利润合理,房价才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房地产商的界定,也可以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开发建设、销售、中介这些人。广义的则是所有参与房屋买卖、租赁的人,包括那些利用特权从市场上低价买到房子的人,或是不用通过市场也能够低价买到房子,除了自住之外,还囤积十几套、几十套,等待时机,拿到市场上获取暴利。从根本上解决房价合理的问题,必须征收房地产暴利税。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为超高房价,构成经济犯罪。(详见本报2008年4月11日今日快评)德国的房价、房租都在合理范围,没有人敢于炒房炒地,人均收入与房价、房租比远远低于中国,也没有听说有“海外炒房团”。中国股市有涨停板,楼市也完全可以借鉴并以法律或行政的办法,给房地产商规定其合理利润,给那些“散户”也规定一个合理利润,买了地皮不开发则根本不许倒卖,只能退还给政府作价收回。要让房价回归合理,政府可用的手段还很多很多,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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