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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确认肇事逃逸: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算逃逸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1年03月23日06:16
  本报通讯员 张兴平 丁盛明 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张兴平 丁盛明 本报记者 娄炜栋

  酒驾出了事故,为躲避酒精测试先离开了现场,一段时间后又返回接受处理,这算不算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怕挨打而离开了现场,这算不算逃逸?

  驾驶员急着送伤者去医院而离开了现场,算不算逃逸?……

  近年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日渐增多,具体办案中,各级法院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却各有不同。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给各级法院在这些纠结的问题上做出了定论。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曾受理多起交通肇事类官司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请她为大家详细解读。

  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就是逃逸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纪要》规定: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律师解读: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履行义务需要,比如把伤员送到医院、遵照交警指挥离开现场等;“正当理由”一般是肇事者被殴打而离开现场等情况。

  “逃避法律追究”,应该包括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就是说,伤人事故后逃跑算逃逸,车损事故后逃跑也该算作逃逸。

  此外,《纪要》明确规定:“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一些肇事者趁交警疏导交通让其移动车辆时逃走,或者是把伤员送到医院后不报警立即逃走等也是逃逸。

  被人追打而离开,及时报警可不算逃逸

  《纪要》规定: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

  律师解读:有时确实会出现这样的场面,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这样可以不认定为逃逸。

  但在实际中,这一点往往被肇事者作为逃跑的借口,而实质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因此,根据《纪要》规定,这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逃跑者的辩解。

  离开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不鼓励

  《纪要》规定: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

  律师解读:许多案件的肇事者事发当时逃离了事故现场,然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间隔时间有长有短,比如有的是为了醒酒,有的是逃跑后又慑于法律威严,有的则是经过亲友规劝而投案,是否属于逃逸要看具体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不作为逃逸处理的前提必须是“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扩大的”,如果已经因逃跑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比如醒酒后无法认定责任),事故损失扩大了(比如因逃跑造成伤者死亡)的,舍近求远投案就没有意义,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鼓励。

  现在通讯发达,无法报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所以《纪要》又规定,“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定。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以逃逸论”。

  找人顶替也按逃逸重处

  《纪要》规定:肇事者让他人顶替,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对于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肇事后找人顶替,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也易使被害方利益受损,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予从严惩治。

  现实中,事故发生后常常出现下属给领导代罪、清醒的给醉酒的顶替、有证的给无证的顶罪等等情况。从本质上说,这都算是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不仅要追究其逃逸的责任,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

  逃逸不救致伤员二次被撞,仍算逃逸致死

  《纪要》规定:逃逸致死不仅包括因伤而死,还应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被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律师解读: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将被害人移动至危险地段等,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刑法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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