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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商品房明码标价不如规定利润空间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年03月24日02:16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现实中常有这样的现象,一些楼盘在媒体上公布了销售价格,当消费者前去购买时,却发现实际销售价格要高于开发商公布的价格。也有一些楼盘,在售楼时没有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消费者购房时除需要支付房屋本身费用外,还需缴纳不菲的其他代收代办收费……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发改委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无疑有利于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与价格欺诈等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还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此举显然含有遏制开发商任意涨价的用意。但是,涨价必须重新备案并不意味着在明码标价之后不许涨价,而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要涨价,也不过是增加了一个备案的程序而已,这对于开发商尤其是那些善于疏通关系的开发商来说根本就不是什么难事。所以,若要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与涨价必须重新备案规定能真正起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任意涨价现象,还需具体规定商品房申报价格的有效期限。

  另外,规定商品房必需明码标价销售,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还可能导致部分开发商一开始就将价格定得很高,如果销售不景气就适度降价,如果销售顺畅就再将价格恢复到高位,从而规避重新申报备案。正因如此,在开发商申报价格时有必要通过规定其合理利润空间方式,对部分开发商过高申报价格行为进行制约,比如,可由相关部门在通过相关机构对楼盘开发成本等进行审核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利润空间审核开发商申报的价格,如果超过这一价格就不予通过,这样也就可以有效防止部分开发商任意申报高价格现象,从而对稳定房屋价格起到促进作用。

  现在尽管是市场经济,但是住房是民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到公民居住权的实现,而且事实也已证明,房屋价格完全经由市场调节会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对于住房价格实行调控乃至采取一些行政调控措施有其必要。尤其在近些年各地房价普遍畸涨、远超民众购买力,当前正在进行的房产调控依然没有取得明显实效情形下,更有必要通过规定开发商合理利润空间等方式有力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以尽快实现房屋价格的稳定,让更多的民众能够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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