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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 严禁擅自涨价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3月23日01:31
  国家发改委昨天宣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已于日前发布,规定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要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后,可自行降价、打折,但涨价须重新申报备案。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也须执行此规定。

  要点1

  售楼处要设置标价牌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

  【解读】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一套一标价”,可堵塞开发商不断抬价的投机行为,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还便于监管部门对房价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例如,每套住宅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填报,获批后每套住房价格对外公示,网上签约时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否则无法完成签约。

  此外,“明码标价”还可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购房者可清晰掌握同一区域的楼盘价格,促使一些仅凭借地段就漫天要价的项目进行合理定价。

  要点2

  全部房源须一次公开


  根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位置、容积率、车位配比率、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

  避免开发商“捂盘惜售”

  【解读】


  在市场火爆时,开发商普遍“捂盘惜售”借机涨价。但“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这一规定实施后,开发商在同一个施工证下的所有楼栋、全部房源都将全部公开,加快开发商推盘节奏,可以缓解目前供应不足的问题。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于新房及二手房市场均将发挥规范性的正面影响,使商品房的定价机制更加完善,利于政府的楼市调控政策顺利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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