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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检察院发现受贿新动向 35岁现象增多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年04月11日08:41
  西城检察院近日调研发现,贪污犯罪“35岁现象”近年增多,甚至超过了“59岁现象”。而且,这些青年干部一旦犯罪,几乎都是牵涉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大案。

  大案及特大案超八成

  2005年至去年,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18件22人,占案件总数的12.9%,其中,大案及特大案件比例高达83%。

  调研显示,22人中,大多刚成为部门领导,其中只有一个处级干部,其余都是处级以下。这些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案件总数的83%。

  青年干部犯罪主要仍以贪污、受贿为主。其中,贪污案6件8人;受贿案8件9人;单位受贿罪1件1人;行贿罪3件3人。

  而国有企事业单位属于“重灾区”,共查处10件12人,比案件总数一半还多。例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办事员节鹏,利用负责经办本单位1.5亿元国债托管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900余万元利息,迄今尚有近500万元国债利息无法收回。节鹏最终被判处死刑。

  针对“35岁现象”,一名贪污犯这样解释原因:科长算什么?在公务员序列中什么都不是!如果在35岁之前不能获得一个处级实权领导职务的话,那就表明从政失败,只能转而利用手中权利攫取个人利益。

  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

  检察官说,青年干部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

  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账、开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障碍。

  简单是指作案手段单一,如贪污罪,犯罪分子主要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账等手段;受贿罪中,犯罪分子多采取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

  例如,高某在担任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造虚假的临时工劳动合同、冒领临时工工资的手段,贪污公款11万余元,最终获刑10年。

  犯罪由“被动”变“主动”

  以往,青年干部犯罪普遍属于“被动”贪污、受贿,即上层领导行为不端,导致上行下效,甚至被拉“下水”。近几年,个别青年干部在职务犯罪中,犯罪行为积极主动,甚至是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获取非法利益。

  检察官分析,首先,个别青年干部获得权力后,急于实现“刚性需求”,如买房、买车等,然后逐渐走上爱慕虚荣、追求享乐的腐败之路,被金钱、人情和各种关系所包围。其次,个别青年干部普遍存在“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即使正当运用手中权力办事,内心也总希望别人“投桃报李”。

  此外,青年干部往往是被不良亲朋引入歧途。如国开行前客户处处长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贷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400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胡汉成在亲笔供词中写到:讲义气与交友不当是引发这些事情的关键,有时讲义气过了,就忘记了党性原则。

  检察官建议

  构筑社会化预防网络

  检察官建议,以区域为单位,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如选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络员,和检察机关保持紧密联系;单位落实政绩考核机制,“绩”、“廉”并重,在考察任用青年人时,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发放征求意见书,考查其是否清正廉洁;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抵制“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邪念。

  本报记者高健通讯员徐玲玲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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