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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收“瘦肉精猪”北京最高可罚10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5日08:08
  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记者王思海北京将严厉打击养殖领域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的非法行为,屠宰企业如收购非法饲喂“瘦肉精”的生猪,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罚款10万元。

  4日,北京市召开养殖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工作会。北京市农业局副局长刘亚清在会上说,北京市将加大惩治力度。具体惩治处罚包括: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没收违禁物质和药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对向饲料企业销售“瘦肉精”的兽药企业或个人,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畜禽养殖环节,于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畜禽屠宰环节,屠宰企业收购饲喂“瘦肉精”等禁用药物和物质动物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生鲜乳收购环节,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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