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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法院被指造假:人在千里外签收判决书

来源:北方新闻网
2011年05月10日14:57

  【现状】

  向多部门反映案件仍悬而未决

  发现问题后1年多的时间里,宝龙公司法人李龙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此事,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法纪科、达茂旗法院、达茂旗政法委、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监察室都收到过李龙的书面举报材料,然而,时至今日,李龙本人仍然没有接到任何书面答复。

  李龙说:“这场官司本来并不复杂,就是简单的一起劳务纠纷案,即使二审判我败诉,我也会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可是达茂旗人民法院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使用造假手段剥夺了我的上诉权,涉事之人知法犯法,这是最令人不能接受的。至今事情迟迟没有定论,而官司却已经执行了。这期间,我为此事费尽心力,已经耽误了不少生意,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多压力,我希望当事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所有的手写文字、日期、手印进行鉴定,对违法办案人员严肃处理,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问题】

  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时间被做手脚

  出现问题后,李龙开始回忆起这场官司整个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并多次去法院查看了判决书的送达时间记录,他意识到:法院里有人在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时间上做了手脚,自己的上诉权被剥夺了!

  李龙对记者说:“2009年4月3日宣判后,法院并没有让我立即领取判决书,他们通知我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的时间是2009年7月21日,换句话说,这份判决书拖了3个多月才让我去领取,这期间也没有给我任何解释。法院的办事效率和法官是否存在失职这些问题我都可以一概不论,可是判决书的送达日期绝对不能弄错,接到法院领取判决书通知的那天,我正好在外地出差,我立即委托放暑假在家的外甥张磊去法院领取判决书,由于判决书送达的日期会影响到我的上诉时效,那一天我清晰地记得是7月21日。”

  2009年7月21日,李龙委托外甥张磊领取了判决书,领取判决书后的第12天,8月3日,李龙作为宝龙公司法人向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人却告诉他,判决书送达回执签收日期是4月3日,他递交上诉状的日期为8月3日,已经过了上诉时效。李龙大吃一惊:他7月21日才委托外甥张磊签收判决书送达回执,同样一份回执,签收日期是怎么变成4月3日的?

  “得知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后,我派公司员工靳月英去达茂旗人民法院查看了领取判决书的日期,并申明这个案子已经进行了上诉。当时靳月英看到判决书的送达回执上有我外甥张磊的签名,但是并没有填写签收日期。后来我又去查看送达回执的时候,发现上面已经被人私自填写了签收日期,填写的日期为4月3日。当时我外甥已经开学了,正在千里之外的赤峰上学,怎么能回来领判决书呢?再说我7月21日才委托我外甥去取判决书,他怎么可能‘超越时空’于4月3日就去了呢?”

  2011年4月25日,张磊告诉记者:“当时我正在放暑假,那天(2009年7月21日)我接到舅舅的电话,他让我去达茂旗法院领取判决书,下午3点多我到的法院,在一楼的一个房间里等了20多分钟后,一个法官把判决书交给了我,并要求我在送达回执上签了我的名字,并按了手印,但是他们当时没有要求我填写时间,我也不懂,就没填写领取时间。”

  【争议】

  判决书是什么时候送达的?

  产生争议不是这场官司的判决结果,而是判决书的送达日期。

  这份民事判决书最后的部分这样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败诉后,2009年8月3日,李龙向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7日,达茂旗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被告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让李龙感到奇怪,上诉以后没有任何消息,就开始执行了?这是一审的执行还是二审的执行?可是二审还没有审啊……

  李龙前往达茂旗人民法院询问时被告知,这场官司已经过了上诉期限,宝龙公司不能再上诉了。这让他难以理解:自己明明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12天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并且缴纳了上诉费,按照规定,并没有超过上诉时间啊!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

  【调查】

  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存在多处错误

  2010年5月初,李龙以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判决送达文书上歪曲事实,剥夺其上诉权为由,向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记者在对达茂旗人民检察院的采访中得知,2010年5月19日,该检察院曾下发了民事行政监察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对此事进行审查。

  经过40多天的审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发现,达茂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程序中存在以下错误:首先,送达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代收人的签名与时间不是同一只笔所写,而且代收人张磊提供证据证明送达回证上记载的收文时间(2009年4月3日)他还在赤峰上学,不可能出现在宣判地点;其次,对该案件的宣判,不是由审判员进行的,而是由一名书记员进行,这是违反诉讼法规定的;最后领取判决书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不是本案被告(宝龙公司),而是自然人“李龙”;被委托人是“张磊”和“赵磊”,前后不一致。

  2010年6月29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向达茂旗人民法院发出了包达检建字{2010}第13号检察建议书,达茂旗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和向法院及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认为,达茂旗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程序不公,就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79条第2款规定,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免受侵害。

  【态度】

  “院领导正在研究”

  4月18日15时左右,记者就此事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采访。在该院一楼,记者找到了该法院的马院长,记者详细告知了采访来意和采访内容之后,马院长说:“这件事儿我们不接受媒体采访,你采访需要经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我不能跟你说什么……”话音未落,马院长即关门而去。

  随后,记者通过一楼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与当事法官姜泽清取得了联系,电话中姜泽清表示:“我现在有点事情,没有时间接受你的采访,你明天上午9点过来吧。”

  4月19日9时,记者应约再次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记者通过传达室工作人员联系了姜泽清,姜泽清称:“我已经请示了领导,领导不允许接受你的采访,我无权回答你任何问题,你先去我们达茂旗组织部备案吧。”

  记者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姜泽清表示:“当地有当地的规定……”

  记者当天在该法院采访时得知,当事法官姜泽清已经调离审判员工作,目前在档案室上班,至于调离原因,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讳莫如深,不愿提及。

  李龙说,他曾经向达茂旗人民法院负责司法工作的一位姓董的副院长反映过问题,4月25日,记者与达茂旗人民法院该董姓副院长取得了联系,他留下记者电话后表示:会尽快给予答复。

  昨日,记者再次与董副院长取得了联系,他表示:“院领导正在研究解决此事,结果很快就会出来,应该会重新审理此案……”董副院长称,希望记者不要报道此事,如果采访报道需经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宣传部同意。

  【申诉】

  旗检察院:建议重审

  市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4月18日,记者针对此事来到达茂旗人民检察院采访,该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件的副检察长吕永华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我们审查后发现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程序中的确存在一些错误,已经建议法院重新审理,目前我们也在等待法院的最终答复。”

  对于具体存在什么程序错误,吕永华不愿多谈,他表示:“目前案子还在调查阶段,等有了一个最终结果,再向你们公布。”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科一位姓吕的科员告诉记者:“对于这个案子检察院这边程序走得很快,我们接到当事人(李龙)的申诉后,大概用了40天就把该走的程序进行完了,现在只能等着法院的答复。”

  至于事情为什么一直悬而未决,他说:“因为当事人走了2个途径,他在向我们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还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们审查后建议达茂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可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那边却是另一种结果,中院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现在的情况是走了2个途径,有了2种结果,我们旗检察院比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低一级别,也不能要求什么,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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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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