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各地醉驾入刑案件处理情况不同 判决标准未统一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5月21日10:13

  中广网北京5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曾经让许多人不以为然的话,随着5月1号开始的"醉驾入刑"增加了庄严的意义。

  【中广独家:醉驾入刑,“刑”不“刑”】

  在数据上,"醉驾入刑"已经显示出了效果:5月1号以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

  然而,面对严重的惩罚,还有人心怀侥幸,不惜以身试法,目前对于醉驾的查处情况如何,首先关注一下福建的情况:

  记者分别采访了福建鲤城、石狮、泉港等多地的交警部门,从总体上来看,各地对醉驾入刑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各不相同,5月4号,郦城交警抓获了一名醉驾抢开出租车的邓某,第二天邓某被刑拘,成为当地醉酒驾驶并刑拘的第一人,不过该案件目前仍未判决,石狮交警大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5月1号到16号期间,石狮共查获醉酒驾驶案件11起,这11起案件有的处在检察院审查阶段,有的正处在法院审理阶段地都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

  工作人员:现在我们都以危险驾驶罪来刑事立案,判刑的话要交到法院去。

  泉港对醉驾入刑案件的处理也和鲤城、石狮一样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作出一审宣判的结果。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福建省惠安县建立起全省首个醉驾入刑案件快速快办机制,自醉驾入刑快速快办机制建立以来,被告人张某5月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13号,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5月17号惠安县法院开庭审理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而河南郑州首例醉酒驾驶案也进入到了起诉程序:

  5月2号,郑州首例醉驾司机娄某被交警查获,如今已经过去19天了,该案件现在情况如何?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中队长郭志东说:

  目前档案材料已经全部整理完毕,星期一准备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下一步,就是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最后来判决。



  截止目前,多个省市已经审理判决了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5月10号,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姓司机此前被仪器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203.9毫克。

  5月9号,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对高某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8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处罚金2000元。

  从以上的几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对于醉驾的量刑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曾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该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句话被外界解读为: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解释一时间也引发了讨论:

  张院长此话一出,立即引起社会上各界的热议。市民王先生说:

  王先生:如果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认定它是犯罪的话,有些人它就可以开脱了,为有的人说情,走后门进行开脱了。没有起到震慑醉驾这种违法犯罪的这种行为。

  但在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奎看来,任何犯罪都要讲究它的犯罪情节,即便是醉驾,也要视他的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陈奎:刑法分为分则和总则,刑法分则的罪名的规定,它要服从总则的意志,那么它这个刑法的总则里面有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他虽然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但是他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虽然争议还在持续,但从河南省目前对醉驾的实际处罚来看还是非常严厉,洛阳市交警支队法制警务科科长邢廷旭说:

  邢廷旭:醉驾10例,这10例现在已经起诉5例,批准逮捕2例,刑拘2例,取保候审1例,现在公安部有要求,醉驾一律入刑,我们按照公安部和国家法律来规定。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中队长郭志东说:

  郭志东:我们作为一个执法者,既然国家已经制定这个法律了,那我们执行者就严格执行法律,符合醉酒的我们就坚决立案侦查,然后移交起诉。至于判刑的问题、至于判多少的问题,那只能说检察院才有这个权利,公安机关没这个权利。公安机关的权利就是立案侦查。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认为,目前刑法新修订的这个罪名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不是醉酒驾驶罪,这个危险驾驶包括酒后也包括以其它危险的方法驾驶机动车辆,如何界定危险的范围跟程度,还需司法部门做出详细的解释:

  邓曙光:人大对这个法律作出一个基本规定之后,具体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对这个罪名,达到什么样的程度算是情节严重,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你比如说达到损坏财产多少够罪,或者伤亡人员多少够罪,我估计后期这样的解释马上就会出台。这样的解释一旦出台,也有利于公安机关来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立案,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起诉,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审判。这样在执法和司法的尺度上,就统一起来了。

  "醉驾入刑"显示出社会对于这一行为的"零容忍",而作为一则法律条文,我们更需要理智的定性,因为,法律条文的本意是为了惩治陋习,而法条的执行则要彰显公平,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执法指导。

(责任编辑:UN913)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