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
石经海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市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主要专业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和犯罪学。
施杰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伟铭案辩护律师。
醉驾、违法飙车首次入刑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该如何规范,国外有无好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专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经海及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深入讨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违法飙车入刑后亟需明确的问题。
醉驾入刑 不少国家比中国更严
成都商报:如何区分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实行单一标准是否科学,是否应该考虑个体差异?国外有哪些做法?
石经海:在这里,“醉驾”概念中的“醉酒”与现实中的“醉酒”可能有出入。在刑法上,这叫“抽象危险犯”,也就是不问是否真的处于醉酒状态,只要驾车者在驾车时的酒精含量达到法律规定的80mg/100ml,就算“醉驾”,就算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入罪行为标准。从生理和医学上看,人的100ml血液中含80mg的酒精量,虽然头脑还是清醒的,甚至思维也不受多大影响,但他的反应能力和操作能力肯定大大减弱。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一般都是要出事故的。
从国外情况来看,在许多交通发达的国家,为了遏制醉驾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恶性交通事故,都把醉驾的危险行为入罪。例如,在美国,只要驾车者驾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60mg/100ml,就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可定罪处刑;若醉驾发生撞人事故,则以二级谋杀罪定罪处刑。在德国,只要驾车者驾车时其血液中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50mg/100ml,无需造成事故后果,就可定罪处刑。在日本,只要驾车者驾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5mg/100ml,无需造成事故后果,就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以上情况表明,这些国家的醉驾标准比我国的醉驾标准都要严格。
“违法飙车”不同于“超速驾驶”
成都商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何种情况才是“违法飙车”?“情节恶劣”又该如何界定?
石经海:“违法飙车”是指出于非交通意义上的追求刺激、取乐等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场所超速驾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凡是符合该标准的超速行驶行为,都是“违法飙车”。“违法飙车”不同于交通意义上的“超速驾驶”。基于《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应具体规定,交通意义上的“超速驾驶”是一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超过规定时速50%的行为。
至于什么是“情节恶劣”,尚没有立法或司法上的明确规定。应当综合考虑飙车人的行为目的、飙车速度、飙车人数、飙车区域的车人状况等因素而确定。
如何区别醉驾与他罪?
成都商报:醉驾、“违法飙车”入罪后,如何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区分?
施杰:对于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判处拘役和罚金。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只有发生了法定后果之后才构成本罪,这在刑法理论上说是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强调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只要实施了相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若发生严重后果,还应加重处罚。
改变“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
成都商报:将醉驾和“违法飙车”入刑,对刑事立法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是有着悠久酒文化的国度,这一规定对现实社会又有哪些影响?
石经海:从刑法的功能上看,该立法会因其规范指引功能而使醉驾行为、飙车行为大大减少,并引导我们的酒文化向积极方面发展,从而对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施杰: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杨小波 实习生 王英占 (来源:成都商报)
(责任编辑: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