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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高速被撞身亡告首发 两家法院判决相反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1年03月25日03:54
  本报讯 一醉酒男子爬上高速公路,当场被撞死,这是2009年8月15日发生在京平高速公路上的惨剧。事后,司机岳先生被顺义法院判决赔偿醉汉亲属13万余元,但高速路管理方首发集团被法院认定无责。

  判决不久,岳先生以“封闭高速不封闭”为由,将首发集团诉至丰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首发集团未尽管理义务,赔偿岳先生9万余元。

  醉汉爬上高速葬身车轮下

  事发路段位于京平高速出京方向顺义李天桥路段。事发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凌晨4点多。“当时他(死者)就站在最外侧车道,面朝我!”司机岳先生说,他驾驶的夏利车行驶在中间的车道上。“发现有人时,我赶紧急刹车!踩得很死!”岳先生说。但还是晚了,只听“嘭”的一声,那个男子重重撞在车辆前部,随后从车顶滚向车尾。

  经确认,死者是田某,29岁,黑龙江人,事发时属醉酒状态。最终交管部门认定,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两家法院责任认定相反

  事发后,死者田某的亲属将司机岳先生、京平高速管理单位诉至顺义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违反社会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其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酌定由原告方自负80%的责任;肇事司机岳某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符的赔偿责任,酌定为20%,赔偿13万余元。

  然而,对于高速路管理方首发集团,法院却认定无责。但法院向首发集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称首发集团未能尽到维护义务,未能及时修补该路段防护栏的破损处,确实为该路段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留下了安全隐患。

  判决后,岳某将首发集团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首发集团承担13万余元的赔偿。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岳先生驾车驶上高速公路,则与首发公司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首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防护栏多处倒塌没有及时维修,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提供安全、封闭的通行条件。其不作为行为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公平原则,经法院判决首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的70%,为94076元。

  法官认为“案由不同”

  在两起诉讼中,死者亲属、岳先生均以“封闭高速不封闭”为由,告首发集团未尽管理义务,顺义法院、丰台法院也均认定首发存在过错,但顺义法院判决首发集团无责,而丰台法院判决首发集团赔偿9万余元。

  案情相同,过错相同,为何在责任认定上出现相反?“主要是案由不同!”昨天,丰台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张英婷告诉记者,对于顺义法院的判决她不便评论,但较为明显的是,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的案由是侵权纠纷,而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案由是合同纠纷。

  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张法官说,认定岳先生三成责任,主要是由于事发时岳先生的车辆未年检,存在过错。据了解,丰台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表示要上诉。

  作者:侯毅君
(责任编辑:UN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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