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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顾客反映有问题食品须下架送检验(图)

来源:重庆晚报
2011年06月21日03:56
凡是包装破损的食品都属于不合格,商家今后应定期清理不得退回厂家。(资料图片)重庆晚报记者 冉文 摄
  凡是包装破损的食品都属于不合格,商家今后应定期清理不得退回厂家。(资料图片)重庆晚报记者 冉文 摄

  流通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实行连带责任制。市政府16日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22项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以及10项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昨日,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食品处处长左勇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并透露在今年年底前,全市2000家重点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整改完毕,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商家将不予发放食品流通许可,已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的则撤销许可。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罗静

  卖的食品遭质疑 商家须先下架

  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只要有顾客向商家反映食品可能存在问题,商家知晓后就必须主动下架、停止销售,并主动送检。

  解读: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反映后,有一些商家不予理睬,还会照常销售。该条规定能防止更多的问题食品流向市场。同时,商家不管是从顾客那里,还是从媒体或者自检,只要发现销售的食品有可能存在问题,都有义务将食品首先下架并送检。

  一批次不合格

  同类食品停售

  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送检或是食品监督机关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该厂生产的其他同类食品也不得再上架销售。

  解读:比如某品牌厂家生产的某种口味方便面被抽检出问题,按照《办法》的该条规定,凡是在重庆销售的该厂家生产的所有方便面都必须下架,经检验合格的生产批次方可继续销售。

  包装破损后

  不得降价销售

  规定:《办法》规定,凡是包装破损的食品都属于不合格食品,商家应该进行定期清理。此外,食品生产者召回或者被责令召回的食品,以及标签、包装、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商家必须进行定期清理,并保存定期检查清理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年。

  解读: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发现包装出现破损,即使商家告知里面的食品没有问题,或者降价销售,可以拒绝购买。

  过期食品

  不得退回换新装

  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凡是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商家不得退回给供货者,而是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解读:过期的蛋糕、糖果等食品,以前有厂家收回后换件“新衣服”重新销售,导致消费者吃到过期食品。该条规定首次明确过期食品不能退货,在哪一环节发现就当场销毁,从源头上消灭过期食品。

  “前科”商家

  将多次检查

  规定:凡是商家在1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曾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因食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以及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6项情形的,工商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

  解读:正常情况下每户商家一年检查两次,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将增加检查次数。

(责任编辑:U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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