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于近日出台并将从下月初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工商部门在进行食品抽样时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抽样 现场封样并需三方签章确认 根据规定,工商部门在进行食品抽样时,工商机关和初检机构应当分别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前往现场抽样。
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等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初检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定的采样规则取样,如实填写《四川省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
抽取的食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并由执法人员、抽样人员、被抽样检验人签名、盖章确认;备份样品应由初检机构带回并妥善保管。抽样结束后,被抽样检验人应当确认《四川省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和《现场笔录》的填写内容并签名、盖章。
检测 食品不合格同一批次均要下架 抽检结果出来后,被抽样检验人或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检。
食品复检样品应是初检机构所抽检食品的备份样品。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机关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对检验最终结论表明不合格的,被抽样检验人(包括销售同一生产批号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通知样品标称生产者、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各级工商机关接到组织食品抽样检验的工商机关通报的检验最终结论为不合格食品信息后,应当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同一生产批号的食品并下架退市。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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