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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被指张冠李戴 县政府回应“你们去告”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7月07日07:50

  调查动机

  陕西省三原县,一家由3个政府部门推荐、与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在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和补偿金且正常用地4年后,竟然发现土地证上的名字是另一家公司。

  土地证是如何被“张冠李戴”的?相关部门在审查核发土地证过程中是否依法行事?《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本报记者范传贵

  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屋子里,摆了两张床,没有卫生间,也不能洗澡这是陕西省西安市郊区的一家小招待所。43岁的陈海(化名)和5名工友挤在3间这样的屋子里,已经有4个月了。

  住进这里之前,陈海是陕西天昊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厂长。然而,当他再一次站在这个位于咸阳市三原县的药厂门外时,陈海身上的厂长派头早已消失殆尽,剩下的只有满脸愁容他只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坐了短短的两个星期,今年3月27日,他和30余名生产工人一起被人从药厂赶了出来,此后便再没能回去过。“当时天冷,我们穿着厚衣服出来,现在想进去拿夏天的衣服都不能。”陈海说。

  让陈海和工友们至今不解的是,赶走他们的并非天昊药业,而是另一家看似与天昊药业没有任何瓜葛的公司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得知,工人们的困境根源,在于两家企业对药厂所在地块的权属存在争议。据天昊药业负责人反映,这一地块原属他们公司申请,土地出让金也由他们支付,但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三原县相关部门竟将土地证办在了另一家企业名下。

  尽管争议地块的权属尚待相关部门决断,但《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该地块土地证办理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多道流程都存在漏洞,这些部门的多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存在过错。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三原县相关部门仍未纠正错误。

  土地证被办在他人名下?

  甲方“三原清河食品工业园”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而乙方“陕西双鹤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昊药业前身,2007年4月更名记者注)”有“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一纸《项目入园合同书》上,二者门当户对。

  加上三原县发展计划局、科技局、招商局3家“重量级”单位做“媒人”,双鹤药业承诺将6000万元工厂建设资金作为“聘礼”,2005年6月28日,三原县政府和双鹤药业两颗红章定下了这门“亲事”。

  同日,双鹤药业与工业园中另一家企业天佑果蔬制品公司签下一纸《土地转让合同》,在县发展计划局的盖章监证下,将原来批复给天佑果蔬制品公司的一块土地揽入名下。同年10月14日,三原县人民政府函告天佑果蔬、双鹤药业:同意土地转让。

  剩下的事,就是把土地款付清,立项备案,办理土地使用证。谁也没想到,这一看似只需要走走流程的事,竟会成为上百号工人生活困境的源头。

  表面上,一切都进展得极为顺利:2005年11月,双鹤药业开始新厂建设,2007年土建完成,2008年药厂通过验收,2008年10月取得生产许可证,2009年1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GMP认证,2009年3月正式投产。

  然而就在办理新厂成立相关手续时,一个意外发现让天昊药业的几名高管震惊不已由公司与天佑果蔬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了177.78万元土地款的药厂用地,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竟然是另一家公司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惊魂未定的天昊药业董事长张浩经过一番回忆,将来龙去脉梳理出了一个大概:“签完协议后,因为我是女同志,而且还有其他项目需要照料,所以就口头委托朋友李昆(世强实业董事长)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没想到他竟然办到了自己公司名下。”

  尽管有这样的推测,但让张浩不解的是,合同是由双鹤药业与县政府、天佑果蔬签的,县发展计划局还是监证单位,从项目立项到办理土地证有多道程序,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难道这些“关卡”都没有一丝察觉?

  国土局称谁立项就给谁办证

  为调查核实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是否确实存在“张冠李戴”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从发证终端三原县国土局开始一路追踪,试图还原这本土地证产生的全过程。

  三原县国土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争议地块原属天佑果蔬二期建设用地,在双鹤药业看中时,天佑果蔬已经向国土局缴纳了95.8万元土地款,剩余81.58万元土地款尚未支付。双方商议后决定,天佑果蔬已经支付给国土局的土地款由双鹤药业支付给天佑果蔬,未付的部分则由双鹤药业直接支付给国土局。

  记者从一份天佑果蔬盖章的收款收据上看到,2005年7月29日,双鹤药业向天佑果蔬支付了土地转让款95.8万元。然而,让人不解的是,县国土局提供的两张土地款收费票据显示,95.8万元和81.58万元的两笔土地款的付款方均为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浩提供的一份交款证明显示,其中的81.58万元系由张浩打给世强实业,再由世强实业打给县国土局,“国土局将这部分写成世强可以理解,但是那95.8万元明明是我们支付给天佑果蔬的,而且天佑果蔬之前就已经将钱交给国土局了,国土局怎么还会将交款方写成世强实业”?

  这两张收据被国土局认为是一关键证据,证明土地款为世强实业支付。三原县国土局一名马姓副局长告诉记者:“办证这一环节,只看几点关键的,一是土地款是谁交的,二是政府将土地审批批给了谁,这两个因素决定我们的证办给谁。”

  “在政府土地审批这一环节,关键看发展计划局,是批复给哪个企业的立项,政府就把土地批给哪个企业。”马副局长向记者理清了办理土地证的所有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我们是最后一个环节,企业只有在完成前期的备案、得到土地审批后,向我们提出办证申请,我们才会办理。”

  “而在这件事情上,计划局的立项批复是批给世强实业的,而且提出办证申请的也是世强实业,土地款也是由世强实业交的。”马副局长一再强调,在办证环节,国土局没有任何过错。

  然而,《法制日报》记者发现,除了土地款收据上交款方变成世强实业外,在一份由世强实业提交的项目用地申请报告上,也有冲突之处,因为报告的落款公司为世强实业,而文号却为“陕鹤药字(2005)第17号”。

  单方证明跳过计划局审查关

  循着县国土局提出的办证程序往前查找,《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三原县发展计划局。该局项目部一名当年负责这一项目的郑姓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

  据郑主任回忆,最初到计划局提出申请的是世强实业。“2005年底,陕西世强实业单方面提出了关于建一个医药保健品加工基地的备案申请报告,项目名称为"陕西世强集团双鹤药业有限公司三原生产基地"。”郑主任说。

  2005年12月19日,三原县发展计划局发文正式同意“陕西世强实业集团双鹤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原生产基地”项目备案;2007年,三原县政府根据这一备案批准了世强实业提出的项目用地申请。

  张浩的质疑,就在于世强实业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世强集团"和"双鹤药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这样硬生生糅在一起的一个项目,计划局为何没有严格审查?”

  对此,郑主任的解释是,世强实业在提出备案申请的同时,还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其与双鹤药业是母子公司关系,“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我们是不会审批给他的”。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了这份简短的《证明》,内容为:“三原县发展计划局:陕西双鹤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为陕西世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在这份《证明》落款处,盖有世强实业公司一个印章。

  “打个比方说,我单方出一个证明,说我是你的母公司,这样的证明有法律效力吗?”记者向郑主任抛出了这一疑问。

  “这肯定是不够的。我们当初也提出了这点,但这里面是有原因的。这一项目当时由几个部门一起推荐,再由政府招商引资进来,世强实业在备案的时候是由推荐单位之一科技局的人员带着来的,他们证明说,这个项目就是世强实业的。”郑主任说。

  记者提出查看当时科技局的证明文件,郑主任表示,只有口头的证明。记者追问:“只是科技局人员一句简单的口头证明,就可以跳过审查如此关键的问题?”

  “我们觉得推荐单位应该会比较了解情况,我们主要审查企业是不是有法人资格,如果每个企业我们都去实地查看,这样企业的负担比较重,而且对招商环境也会有影响。”郑主任解释说。

  “从与三原县政府签订的项目入园合同以及土地转让合同、三原县政府的同意转让函告来看,真正需要用地的是双鹤药业,而并非世强集团。既然已经做了这些前期工作,计划局就应该将这些列入审查。”三原县相关部门多名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发展计划局在审查中的确存在过错。

  省工商局证明两企业无隶属关系

  尽管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为三原县发展计划局在立项审核中存在过失,但在是否能够撤销世强实业土地证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

  三原县发展计划局郑主任提出,只要能证明企业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计划局就能撤销原先的备案。而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也提出,只要备案撤销了,土地证就能撤销。

  焦点再一次落到了世强实业提供的那份《证明》上。据三原县法制办刘姓负责人介绍,天昊药业曾提出过撤证申请,但经审查后发现,他们的证据没有办法推翻世强实业的证据,所以暂时不能够撤证。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针对两家公司的隶属情况,陕西省工商局曾出具过两份《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显示,双鹤药业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故可排除世强实业“出资”一说;另一份显示,世强实业的子公司有两家,分别为房地产公司和文化传播公司,其中并无双鹤药业。证明显示,所谓的“母公司”世强实业成立于2003年,比“子公司”双鹤药业晚了3年成立。

  县法制办刘姓负责人说,他们曾专程前往省工商局了解,证实了工商局的确出具过这样两份证明。但让他们为难的是,世强实业也提供了一份由工商局盖章的资料,显示双鹤药业的确为世强集团成员(其他成员)。

  记者看到,在这份“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上,“天昊药业”的确出现在“集团成员(其他成员)”一栏中,后面领导的批示为“拟同意地址变更,请核定”。不过,其变更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而在世强实业2003年成立时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并无双鹤药业。

  记者注意到,世强实业开具“子母公司关系”证明用以备案是在2005年,早于世强实业2007年5月15日进行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此外,《法制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三原县相关政府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过细致调查。在一份今年4月25日作出的名为《关于陕西世强与双鹤(天昊)制药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中,“提供虚假资料”这一说法已被调查核实。该报告还提出,按照行政许可法,“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处罚”。

  张浩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政府部门存在明显过错的事件,出错部门应该主动进行自纠。而县发展计划局则表示,天昊药业要主张权利需提供有力证据,且目前由工商局提供的证明还不足以证明双方并非子母公司关系,还要等待省工商局最后给县法制办一个正式回函证明双方关系才能算数。

  三原县一名政府部门官员认为,三原县发展计划局的说法几乎不可能实现,“工商局不可能发函告诉你两家公司的关系,他们顶多就是像现在一样,出具两家公司各自的情况证明,双方关系自然一目了然”。

  对于企业的质疑,三原县有关部门最后的答复是,企业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采访札记

  记者采访时注意到,面对企业对政府部门“发错证、不纠错”的质疑,三原县政府报之“简洁有力”的回复:你们可以走司法诉讼程序。

  如果三原县政府在穷尽所有行政手段之后,仍然无法平复企业的疑问,企业当然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用司法来给自己讨要“说法”,以求维护自己权益。但问题是:这个县政府果真尽到义务了吗?

  面对企业及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呼吁,一推了之,我们从中读出了消极应付,读出了“推拖拉、等靠要”等惰政思维。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上说,“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期待官员以强烈的使命意识主动出击,释放、激活和衔接有关制度安排和具体运作,勇敢承担随权力与之俱来的责任,从根本上去除掉惰政思维。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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