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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受理大新大厦“一房二卖”案(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7月27日14:46
苏先生站在新居入伙时朋友送的镜子前,怎也想不通,自己的房子怎成了别人的房子 羊城晚报记者 邓勃 摄
  苏先生站在新居入伙时朋友送的镜子前,怎也想不通,自己的房子怎成了别人的房子 羊城晚报记者 邓勃 摄

  “限购令下一人购房32套”追踪

  羊城晚报 记者谭超报道:7月26日,羊城晚报报道了广州越秀区大新路大新大厦13户居民苦等《房产证》6年,最后却惨遭“一房二卖”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断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事情进展。26日,记者采访时得知,一场家园保卫战就此打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6日,为保住房子,66岁的苏先生连同5家户主再次来到广州市房管局,要求冻结他们所住的全部单位。当看完苏先生的材料后,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你们胜算挺大的,建议到广州市房屋交易所申请禁止这些房子的任何交易。”

  随后,苏先生一行人来到位于珠江新城的市房屋交易所,不过,工作人员在查看完材料后告诉他们:“《房产证》上的名字已经是叶炽坚,除非有法院的判决书,否则我们没有办法冻结叶炽坚名下的物业。”

  苏先生明白到,为保卫家园,他们必须举起法律的武器。26日,记者从受理此案的广东永惠忠律师事务所得知,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律师陈小惠表示,“我们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叶炽坚诉李绍华"债权纠纷案,要求撤销叶李二人的调解书,并对大新大厦的涉案单位实行"执行回转"。”

  大新大厦13住户目前面临的困境或许只是黎明前的黑暗。陈小惠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律师分析说,“这起涉及大新大厦13户居民切身利益的诉讼,数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条件申请再审。”

  据了解,法院之所以立即受理此案,是因为从表面证据看,有充分理由怀疑叶炽坚与李绍华二人涉嫌虚假诉讼。陈小惠表示,“目前我们了解到,2007年9月1日,李绍华与叶炽坚之间就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以抵消李绍华欠叶炽坚的1200万元的债务。可是,我们聘请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对2007年9月1日大新大厦的住宅单位均价进行评估后发现,当时该住宅每平方米的价格是8300元,32套房子的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总价值高达2490万元,以如此高价的物业去抵消1200万元的债务是不合常理的。到了2010年11月1日,叶炽坚起诉李绍华要求其转让32套房子抵消债务的时候,大新大厦的均价已经达到15600元,32套单位的总价值更是高达4600万元,然而,李绍华仍然毫不推脱地积极帮助叶炽坚完成过户手续,这就显得更为离奇。”

  与此同时,据大新大厦1707房苏先生说,7月18日早上11时,李绍华得知13家户主寻求媒体帮助后,给苏先生打了一个电话,李绍华说:“苏伯,你最好派几个代表出来谈谈吧,我可以叫叶炽坚出来一起谈,看你们愿意出多少钱买回房子。”对于李绍华的“最后通牒”,苏先生马上给予回绝。他表示,“我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老百姓无权无势,不相信法律还能相信谁?要我们再拿多点钱出来买回房子,这简直就是打劫。”

  苏先生还分析说,“既然房子已经是叶炽坚的了,李绍华凭什么告诉我可以加钱买回房子呢?李绍华与叶炽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13套房子的实际所有者究竟是李绍华还是叶炽坚?我觉得答案已经很明显了。”

  谭超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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