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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办案法官:再审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

来源:东方网
2011年08月03日10:06
  在各方质疑声中,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7月6日,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了一次新闻通气会,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和新闻发言人田成有以及刑四庭庭长赵林公开回应李昌奎案改判问题,并解释了相关改判的理由。同时声明此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希望大家保持理性。

  但云南省高院这次新闻通气会的澄清和解释,并没起到预期效果。

  一位网友发帖质问三人,如果是你家的女儿被人强奸后杀害,3岁的小儿子被人摔死,你会不会照样说要“少杀慎杀”,继续判他死缓。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洪波称,云南省高院的改判不合法理,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本案几乎没有什么可以对凶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和条件,除非国家在一夜间突然宣布废除死刑。江西赣州检察院检察官杨涛甚至撰文称:“如果这么严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云南省高院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案件,据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记载,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其申诉,同时检察院提出建议,认为量刑偏轻。最终,该院院长认为,此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7月10日,云南省高院审委会开会讨论是否对李昌奎案启动再审。

  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并于16日送达给王家。《再审决定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药家鑫案律师1元代理

  对于再审的应对,网友纷纷建言献策,甚至捐款捐物。据王家崇介绍,当时很多网友纷纷打来电话,给他打气向他建言。有一天,一个网友打来电话,问他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情况,并向他推荐了药家鑫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

  “王勇都能把药家鑫送上断头台,李昌奎更是死定了。”王家崇说,他们根据网友提供的王勇联系方式,拨通王勇的电话。没想到对方爽快答应,并只象征性地收1元的律师费。

  而李昌奎的再审代理律师也是有着律师界“京城四少”之称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

  舆论漩涡中的云南省高院

  在法律框架内尊重民意

  成都商报记者近日专门飞赴云南昆明,走进漩涡中心的云南省高院深入采访。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举出了两种杀人案,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大。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赵建生认为,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而李昌奎则恰好属于这种情况。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李昌奎案的判决是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集体过半数作出的,程序是合法的,结果是公正的。最大问题在于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将判决所考虑的种种因素都交代清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田成有说,司法与民意本身就是一种互动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他们将认真听取并考虑民意,但司法毕竟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考虑民意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在法治体系下。不论司法最终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希望民众能够理解、尊重司法的终局裁判,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官称解释被误解误传

  成都商报记者调查了解到,目前云南省高院与此案相关的法官,特别是田成有等三位出面解释的法官,承受着很多人身攻击和无端指责。相关司法界人士说,其中网络和媒体的误解、误传、误读使3人显得非常委屈。对于田成有提出的所谓“标杆论”,其实是被断章取义做了解读。他的意思是,在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问题上,法院会冷静和慎重。法院会认真倾听各方意见,但不可为“一片喊杀”的叫嚣而失去审判应有的独立,失去理智的判断,这个案件法院会进行审查,改或不改,都会成为一个典型性案例,都会成为一个“标杆”。他所说的典型或标杆,根本的核心在于,法院审查后,无论什么结局,都将是一个示范案例。它甚至会成为一种标杆,再过多年看,它会决定和影响我们对死刑政策的把握,对司法权威的考量,对民意和法理之间的权衡。这一言论被网络曲解为云南省高院要“标新立异”、“青史留名”、是用未来的正义来解决当下问题,固执己见、有错不改。

  而田成有在讲到司法与民意应互动、相互尊重时,也被误读为云南省高院希望以判决引导民意。记者采访了解到,种种误解、误传、误读使云南省高院不再轻易发表任何观点。

  省高院内也有不同看法

  “其实法院内部对这个再审还是有不同认识的。”云南省高院一位参与此案的法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认为李昌奎案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确凿,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两种。我国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究竟适用哪种死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李昌奎这个案子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况且此案中还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因此判死缓并不算错。而《再审决定书》中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理由,让人有些疑惑。

  再审决定是否受外力干预?

  “二审结果是省高院审委会定的,现在决定再审又是他们定的,将来再审结果还要他们来定。”当地一位熟悉此案的司法界人士介绍,同一班人马,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法律适用,在短短数月间就得出不同的结论,而恰好又在舆论爆发的关键阶段,这显然不是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正常决策的结果,受到某种外力干预或许更符合情理。

  对于法院是否受到外力干预而决定再审,前述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我们个人是不能左右案件的结果和进程的,毕竟再审程序还是启动了。”该法官神色忧虑。

  再审还没有开审委会

  “现在还没开审委会,李昌奎究竟死不死,现在还不得而知。”该法官承认,李昌奎案再审时审委会应为同班人马,但李昌奎是否就因此而得以“免死”,还不得而知,毕竟是再审,需要重新全面审查。

  “如果李昌奎死了,王家可以解气,但两家必成世仇,冤冤相报,而李昌奎活着,李家还有赔偿王家的可能,破裂的社会关系还有可能修复。”该法官说,李昌奎案最大的价值就是唤醒了人们对死刑的讨论,对死刑标准的讨论,对司法监督的讨论,它注定是中国法制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专家声音

  “如果这个案子李昌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再适用死缓,我认为是可以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不判死刑的重要条件。本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一个职能就是给予被害人安慰,但如果被害人已得到安慰,再判处死刑就没有太大必要。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其金钱赔偿肯定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不能简单理解为用钱买命。

  “我们应该实现民意与法意的统一,两者要实现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修改参与人樊崇义说,群众的看法、网民的看法和法律应统一起来,要进行互动,不能互相否定,民意不能干预司法,司法不能不尊重民意,应该相互尊重。两者冲突时,法院要进行价值的权衡,有时候为了实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值,要牺牲一定群众的看法,有时候要尊重群众意见,也可能要牺牲一下实体上的裁判。

  “从制度层面讲,我赞成维护二审判决的稳定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目前以外力影响司法的维权模式其根源还是在于司法不独立,不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借助外力干预司法的模式,可能在个案上发挥纠错的功能,但这种模式本身是缺乏制度思路的。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审判决作为终审判决,只要不是将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只是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区别的话,还是应该维持其稳定性。如果轻易改判,反而可能引发更多民众效仿。

  “在我国现阶段,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等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

  全国律协行政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

  全国律协行政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律师说,在我国现阶段,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等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的司法还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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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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