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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扩张?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李静睿
2011年09月08日15:24

  博弈侦查权

  此次修法草案全文公布之后,很多专业人士对其到底是否真正体现了对侦查权的限制存有疑虑,如著名刑辩律师张培鸿就撰文直称“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因为“进步的地方很少很抽象,退步的地方很多很具体”。陈卫东并不同意这一说法,他强调说,草案中有大量限制侦查权具体的规定:比如侦查机关逮捕之后,检察机关要对逮捕进行审查,询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律师在侦查期间除了特定的案件需要批准以外,别的案件都可以凭借三证进行会见,而且不得被监听等等。

  但是他也承认,为了实现平衡,保障打击犯罪的力度,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确有将侦查权扩大的条文,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是116条,“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二是147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其中前一条的规定回到了1996年的那一次修法之前,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倒退。王敏远直言,在讨论过程中他曾经坚决反对这一条,“当时有很多人说,12小时不够,我当场就反驳说,如果12小时不够,那么24小时、48小时也不够”。在王敏远看来,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陈卫东则解释称,这一条的修改是因为多少年来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刑警对此反映强烈,但是他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了保障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第一,任何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二,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的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并未体现这一点,他个人也建议下次讨论时应该加以细化。

  而在技术侦查方面,李贵方说,这一条事实上已经是博弈后的结果。在讨论时,检察机关曾经提出希望自己也独立拥有一套技术侦查的设备,这样在自侦案件中能够自己自主使用,但是最终未得到大家的认可,还是把设备仅仅保留在了公安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也有自己的监听监控系统,公众的隐私权肯定会更加没有保障”。

  陈卫东对此的解释是:从打击犯罪的能力来看,既然拿走了一些侦查机关的权力,就必然需要做出一些补偿性的规定,这一条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下通过。但是他也坦承现在这样公安自己批、自己秘密侦查的模式从制约上看并不理想,“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是不是由检察院来批,但是这样会不会存在更大的泄露可能?”他说,理想的状态是由法院来批,但是目前体制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将来这一条肯定是要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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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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