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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是大势所趋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李静睿
2011年09月08日15:29

  对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是大势所趋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

  法官作为诉讼之外、中立的“第三者”,对于侦、辩平衡,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切实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刑事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刊记者/李静睿

  公、法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

  中国新闻周刊:不管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很多人对这一基本原则就存有疑虑,认为这还是公检法一家的大思路统领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你是否认可这一判断?

  陈卫东:对于公检法三方关系的理解,我多少年来一直有不同的解读。虽然从形式上来看,三个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既提高了效率,也保证了质量。但是这样三个机关的关系在诉讼法理上还是存在一些障碍,因为刑事诉讼就是控、诉、审判的三角结构,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实施的其实是同一个职能,侦查是为了起诉做准备,起诉实际上是把侦查认定的一些事实和证据通过检察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以侦诉应该是一体的,我历来这样认为,二者这样绝然分离的关系不符合诉讼的结构。

  中国新闻周刊:侦诉的分离到底会造成什么后果?

  陈卫东:侦查与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并无形中造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无主次的平等关系,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扯皮的现象;而分工负责被强调得多了,互相配合就少了,即使有配合,也多是不正常的配合,如有些案件检察机关亲临现场,未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即作出批捕的决定,造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没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因制约变成“制气”而致彼此之间关系很僵,如检察院在审查公诉过程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实践中竟发生了公安机关隔墙将案卷“原封”退回的怪现象。而在有些地方,检侦关系很好,或碍于情面,检察机关不愿制约,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所有这些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中国新闻周刊:公安和法院的关系又怎样体现相互制约?

  陈卫东:事实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是不存在的。法院对公安机关无从制约,公安机关对法院亦无从制约;二者之间亦无所谓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限于侦查阶段,而法院只在审判阶段活动,法官无权干预侦查机关的活动。侦查机关与法院没有任何诉讼上的联系。检察机关在二者之间是纽带,是接力中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在检、侦之间以及检、审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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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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