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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2011年11月21日19:12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记者车丽)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发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延长产妇产假至14周,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至14周,也就是增加了8天左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研究员张翼认为,将产假时间延长并细化流产后的产假天数是征求意见的最大亮点。

  张翼:这两项规定直接保护了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得妇女朋友能在怀孕或者生产后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调节自己的身体,完全健康后再走上工作岗位进行劳动。

  同时,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张翼表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也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

  张翼:侵害女职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处罚,所以说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个单位有这样的情况,有几个案例就是乘以1000元到5000的数字。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同时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

  作者:车丽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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