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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定期晒三公 禁无实质内容出国考察

2011年11月22日04:03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就机关事务管理设立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节约、公开、反对奢华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

  对于公众关注的“三公”经费,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1日。

  预算编制尚无“三公”科目

  中央政府今年首次公开了去年“三公”经费的总额,此后各部委公开了“三公”经费去年的决算和今年的预算,个别省也按照中央政府和部门的做法进行了公开。

  不过这些公开的“三公”经费,事实上在部门的预算表中是没有显示的,按照目前的预算编制方法,并没有专门的“三公”经费科目,“三公”经费分散在部门预算的不同科目中,目前公开的“三公”经费,均为将分散的支出汇总后得出的结果。

  拟禁摊派、转嫁经费用于“三公”

  “三公”经费公开后,即有学者质疑其真实性,因为没有专门的预算科目,难以避免部门通过挪用其他资金甚至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的可能。

  这种情况或许会改变,征求意见稿规定,“三公”经费不仅要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支出计划。

  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征求意见稿亦明确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关键词

  因公出国 禁无实质内容出国考察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资金,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外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本部门每年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数量、经费使用情况。

  政府采购 禁购奢侈品、豪华办公楼

  征求意见稿对采购标准方面给出了原则规定,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采购价格方面,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针对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公车消费 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此外,针对公车运行成本高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各部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责任编辑:UN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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