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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拟设三年过渡期 地方需保就近入学

2011年12月12日03:09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责成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拿出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11日,征求意见首日约400人参与。

  校车应在七座以上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共8章59条,国务院法制办就保障校车安全的八个主要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涉及政府责任、学校或校车服务单位责任、校车安全标准、校车和驾驶员准入、校车优先通行等方面。

  意见稿首先界定了校车: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过渡期内可用非专用车

  由于涉及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均衡发展、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等诸多因素,条件给出了一定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提示

  公众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详解条例

  交管核发校车标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央地方财政分担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时速60公里以下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校车上下学生时其他车辆不得超车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校车应统一标志灯

  校车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志。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学校派人全程随车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可使用公交车道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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