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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民意 小学校车有望三年内普及

2011年12月12日07:37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苏东旭 王小林

  11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校车提供单位签责任书,县级以上政府对校车安全负总责。校车上需印明显停车标志,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面车辆必须等待,禁止超越。违反规定将追究刑责,并从重处罚。

  关于校车的资金方面,草案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亮点1

  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超载是当前校车安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再加上警力有限,监管缺位,使得超载成为普遍现象。前不久发生在甘肃正宁的校车事故,车辆本身核载9人,实载却达64人,最终酿成悲剧。

  如何有效防止超载?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发现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草案还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亮点2

  校车应避开危险路段行驶

  根据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草案同时规定,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亮点3

  人人有权举报“黑校车”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设置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校车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草案还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亮点4

  其他车辆不得超越校车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亮点5

  县级以上政府负监管“总责”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草案为此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亮点6

  三年内或普及小学校车

  在相对落后的地区,校车的资金又该如何筹集呢?草案规定: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法制办公交司司长赵晓光说:城市和农村有不同的解决手段。通过就近入学、发展城市公交、对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的校车问题就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方式来解决。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校车有望在三年内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普及。赵晓光:条例公布实施起三年后,幼儿、小学生都应使上专用校车。这是制度安排。应当做到这一点。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孝正说:我国目前的教育投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仍不足。如果投入到位,校车问题可以迎刃而解。经费问题是老大难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理念问题,真要下决心,那些钱还是可以出得来。

  亮点7

  司机应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关于校车的安全性能方面,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亮点8

  出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服务

  草案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也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使用校车。此外,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另外,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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