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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抢劫案”终审维持原判 王朝不服上述被驳

2011年12月16日17:33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作者:白明山 骆学峰

  据新华社石家庄12月15日电(记者 白明山 骆学峰)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广受外界关注的“王朝抢劫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6年8月11日,保定市北市区华电生活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王朝为犯罪嫌疑人。该案于2007年5月由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撤销原判,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8月11日12时10分许,王朝蒙面进入保定市华电小区5号楼1单元某室,使用胶带将被害人嘴封住,手、脚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13000元和手机、项链、戒指等物品。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朝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朝不服,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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