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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天价过路费案”重审判决量刑适当

2011年12月17日1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

  地点: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邓红阳

  12月15日,时军锋、时建锋两兄弟涉嫌“天价逃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此案因涉及“368万天价过路费”,又历经近一年的撤诉、补充侦查、重新起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一大早,法院门前就挤满了人。其中,有不少扛着“长枪短炮”的记者,还有前来旁听的群众。他们在互相讨论着经营河沙生意的农民时军锋、时建锋两兄弟的命运。

  案情回顾

  哥替弟顶罪被判无期

  2010年12月2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禹州市农民时建锋使用两套假军车牌照,在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2011年1月14日,时建锋之弟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称,其哥是替其顶罪。

  2011年1月17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初,该案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侦结。

  庭审直击

  被告人自认有错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记者看到,偌大的审判庭坐满了旁听的群众。据了解,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达近三百人之多。

  在庭审中,时军锋、时建锋两兄弟不停地重复着“我不懂法,也不知犯啥罪,肯定犯错了”之类的话。

  他们的辩护人当庭辩道,根据国务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确有偷逃过路费行为,只需要承担补缴义务即可,时建锋、时军锋二人不构成犯罪。如果将二人非法使用军车牌照的行为定罪,则不涉嫌诈骗罪。

  法院判决

  犯罪数额与刑期均发生重大变化

  在犯罪事实认定方面,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时建锋到其弟时军锋经营的沙场帮忙,时军锋明确告知时建锋拉沙车辆所用的两辆货车的号牌、证件均系伪造。2008年10月底,时建锋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管理,负责安排车辆营运、发放雇工工资、购买销售河沙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11万余元。

  而在此之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余元。被告人时军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49万余元。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专家观点

  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合理结合

  “时军锋等骗免高速通行费案的定罪量刑是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合理结合。”法院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就时军锋等是否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赵秉志认为,时军锋等人使用虚假的军用牌照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以诈骗罪对时军锋、时建锋定罪是正确的,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理。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时军锋、时建锋明知其军用车牌系伪造,但仍使用,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免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因此,无论该伪造的牌照系采取何种方式获得,他们使用该牌照骗免通行费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赵秉志说。

  时军锋、时建锋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到底是多少,这是此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之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368万余元,而被称为“天价过路费”,受到了很多质疑。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认定的通行费数额大幅降低。

  对此,赵秉志认为,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对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计算更为合理,既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避免了对行为危害程度的双重评价,体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正当保障。

  首先,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是适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路客运载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按照这些规定,超载的货车根本不应在公路上行驶,而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因此,对货车超载的部分计量核算通行费显然不合理,而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则更为合理可行。判决按照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合理保障,是适当的。

  其次,判决没有将惩罚性收费计入骗免的通行费数额,也是合理的。加收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明显具有惩罚性。在认定诈骗等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时,不能将这些惩罚性费用计入其中。因为加收费用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如再将其纳入行为人诈骗的犯罪数额中进行评价,就成了双重评价,有违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再审判决没有将通行费中的惩罚性收费计入被告人骗免的通行费,是合理的。

  “这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量刑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赵秉志评价说,作为一起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时军锋、时建锋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一案的审慎处理,牵涉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法律的评价和情理的考量,是对相关司法机关暨司法人员办案智慧的考验。总体上看,判决对本案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合理而中肯,是刑事裁决之事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刑法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的合理结合,因而值得充分肯定。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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