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贾天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增加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草案进一步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职业病病人的就只需要,而且在现实中,一些职业病患者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现象。对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筹集职业病医疗救治资金,用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