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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二审稿: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2011年12月27日00:19
来源:城市晚报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草案

  辩护人涉嫌伪证罪应由办理其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作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为了加强法院秉公执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律师作伪证拟异地受审

  草案规定:“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样既避免了执业报复,也符合回避原则。

  逮捕即送看守所并通知家属

  二审稿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二审稿还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出修改,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无法通知”一般只指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正确清楚的电话或者地址。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草案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

  死刑案件高法需听律师意见

  二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债券股票列入冻结财产范围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唯一扶养人”可监视居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拟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做以下修改:一,增加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未成年人犯罪拟不公开审理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二审稿中涉及较多,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草案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医学鉴定或不再规定

  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草案拟删除这一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外国人犯罪一审刑事案件

  拟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拟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出境入境

  管理法草案

  出入境录指纹 拟立法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但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草案为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外国人停留和居留管理

  草案以180日作为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草案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180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

  草案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草案还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外国人入境签证管理

  草案规定,外国人申请签证,有的需要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为了防止出具虚假邀请函骗取签证,草案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外国人有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证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

  草案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草案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应当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罚

  草案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应查验应聘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草案规定,对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外国人可以拘留审查;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证件管理规定

  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

  不得出境规定

  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工作场所调查

  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草案还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军人保险法草案

  退役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享受工伤待遇

  军人保险法草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

  草案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为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草案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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