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大巴司机客运站被砍保安未阻止 车站被判赔三成

2012年02月07日10:28
来源:大洋网 作者:魏徽徽

  番禺客运站一司机在站内被人砍伤,因保安未阻止终审判赔

  摩托司机称长途大客车撞掉其后视镜,争执不下竟结伙骂架,进而明目张胆地持砍刀闯进番禺客运站,将大客车司机砍致五级残疾。行凶者至今下落不明,大客车司机起诉客运站索赔。近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终审,认定番禺客运站承担三成责任。

  疑大巴碰摩托车引发凶案

  2009年4月16日19时38分,司机邓先生与同事老王驾驶长途大客车进站下客后一起走到番禺客运站近麦当劳区间班车出口安全闸门口外。这时,摩托司机苏某升声称其摩托车后视镜被邓先生撞坏掉落地上。随后,苏某升及其朋友袁某象与邓先生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过了一会,邓先生从站岗保安亭门口找来了保安员处理,但保安员离开后,双方再次对骂起来。随后,邓先生的同事老王又跑去向保安反映情况。

  骂战终于结束了,邓先生与老王一起走向番禺客运站内,当日19时45分,邓某考持刀突然从番禺客运站区间班车出口冲了进来,当时该出口的保安亭有保安员正在站岗。邓某考砍伤邓先生后,随即蹿上摩托车逃离。老王追赶不及,立即返回客运站班车出口站岗保安处寻求帮助。但在这个过程中,区间班车出口的电动伸缩门却始终没有启动关闭。经抢救,邓先生在事发64天后出院,被评定为五级残疾。

  事发后,老王及番禺客运站方面分别向110报警,客运站还提供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从而协助了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袁某象、苏某升、邓某考。派出所在确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后进行了网上追逃,其中,袁某象在缉拿归案后,因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没收保证金,现在下落不明。据悉,目前三被告尚未缉拿归案。

  一审客运站被判担责三成

  其后,邓先生与番禺客运站因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邓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袁某象、苏某升、邓某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邓先生最终造成伤害发生地点是在番禺客运站场内,邓先生的伤与歹徒能够明目张胆地持刀进入番禺客运站内行凶,与客运站没有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结果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客运站发车区内是一相对封闭非对外开放服务的工作场所,平时亦安排保安员在大门站岗值班,在初步审查要求入站的身份后,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拒绝不具备进入条件的人员入内,或非发车进车时间根本不应该准许任何人员由此区间班车口出入。但案发时,番禺客运站区间班车出口的站岗值班保安却眼看着邓某考等冲入区间车场内砍人、逃离,始终没有启动关闭该出口大门的电动伸缩门,故存在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行凶者突然对邓先生实施暴力行凶,而且过程极其短暂,番禺客运站保安员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突发性的暴力行凶的侵权行为,确也难以完全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番禺客运站发现上述情况后,已报警并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协助公安机关锁定被告,由此可见已履行了积极报案、维持秩序和保护现场协助破案的义务。

  一审判决,番禺客运站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30%责任为宜。被告袁某象、苏某升、邓某考应赔偿金额37.9万余元,番禺汽车客运站负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客运站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邓先生不服上诉,坚持认为番禺客运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番禺客运站也上诉,认为行凶者跑入站内砍人是突发事件,前后不到十几秒,启动电动伸缩闸门到门实际关闭所需时间大约为十几秒。而行凶者进入大门之前,门口的保安无法预料事件的进展,而事发后若关闭大门,亦只能让行凶者在被害人身上多砍几刀。可想而知,如果邓先生及其同事不是跑入了客运站避险,可能受伤程度更甚,客运站并无过错,还应受到褒奖。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突发性与难以预见性,给客运站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带来困难,是显而易见的,故要求番禺客运站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尽管如此,此案仍显示番禺客运站作为人流密集、开放程度较高及矛盾多发的场所,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其应有的预见、防范、制止危险发生的能力存在差距。变更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47.3万余元,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记者魏徽徽

(责任编辑:UN025)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