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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安华一审因受贿被判八年监禁 贪污罪未被认定

2012年02月08日05:3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刘艺明

  原佛山市规划局副局长兼高明分局局长谢安华案判决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昨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禅城区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原佛山市规划局副局长兼高明分局局长谢安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安华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记者了解到,检方曾以贪污人民币46万元,受贿91.5万人民币、港币15万元对其进行起诉,不过禅城区法院认为,谢安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贪污指控:

  谢安华涉嫌将46万据为己有

  去年8月3日,谢安华被指控贪污、受贿的案件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当时,检方认为,谢安华有两起案件涉嫌贪污,共计金额46万元。

  对于这两起贪污指控,谢安华予以否认。谢安华称,被指控贪污的46万元在他们规划局是公开的秘密,存到永安旅行社的账户都是办公室主任陆菁经办的,他一直没有以私人名义动用过该笔款项。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陆菁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考察经费23万元是以高明区规划局的名义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陆菁以及高明房地产开发商谭明康等人出具的授权书证实谭明康赞助给高明规划局的参观学习费23万元是以高明规划局的名义存放在永安旅行社的;此外,在另一起案件中,符某等高明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证言亦可以看出,谢安华在班子会议及其他场合亦提过高明规划局有资金在旅行社账户,可以用于参观学习,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谢安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这些证据能互相印证。

  法院指出,根据这些证据,谢安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这46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该46万款项的行为。因此,谢安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受贿四罪:

  法院全部认定

  对于受贿的指控,谢安华表示,海信拍卖行的35万元已经退还。其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两高”关于受贿的司法解释,及时退赃的不构成受贿,因此这两项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

  禅城区法院认为,经查,谢安华退回的35万元,是他在被上级领导教育后怕被查处才将钱退回给海兴拍卖行的,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情形,因此,谢安华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检方指控的受贿“四宗罪”,全部被法院认定。

  一审判决:

  犯受贿罪判八年有期徒刑

  禅城区法院认为,谢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5万、港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综合认罪态度,退赃、立功等量刑情节,禅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谢安华退回的人民币685485元,赃款人民币26.5万元,港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谢安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被认定的受贿“四宗罪”

  1.2006年1月及6月,广东海兴拍卖行总经理江嘉斌以及副总经理陈智强、关志峰等人为了感谢谢安华在选定拍卖行期间的帮忙,分别先后给了谢安华35万元。

  2.商人黄泽潮开发的盈峰尚苑楼盘在谢安华的帮忙下得以顺利通过评审。其间,谢收受了港币15万及人民币33万。

  3.2009年,开发商谭庆佳在谢安华的帮助下,顺利逃过高明区规划局荷城规划所的处罚,其楼盘还办好规划变更等相关手续。之后谢安华相继收受谭庆佳6.5万元。

  4.2009年8月,高明区秀丽园房产有限公司股东陈建涛为了讨好谢安华,主动送给谢安华17万元人民币“装修费”。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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